慈善法草案最新修改全文 全国两会慈善法草案修改
在昨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关于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乔晓阳说,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同时增加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为适当放宽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地域限制,法律委员会将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此外,有关对捐赠人“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规定,草案也作出修改。乔晓阳在报告中说,根据有的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草案增加一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慈善法草案修改实质性修改34处个人募捐不放开
实质性修改34处;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可不作规范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放开个人募捐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委员会的支持。
审议报告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政协委员的相关意见进行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34处,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将于3月16日提请全国人大大会表决。
审议报告显示,代表们普遍认为现在出台慈善法符合实际要求,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审议过程中,代表们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的有关意见。
有些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在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权利,适度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有些代表提出,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慈善法中可不作规范,不宜赋予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权利。放开个人募捐权利没有得到法律委员会的支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公开募捐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需要加以规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同时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1社会团体转慈善组织条件收窄
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意见:有代表提出,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删去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经认定的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也需满二年的规定。
2慈善组织财务公开纳入草案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意见: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在财务会计报告时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材料,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建议在草案中突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该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该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3网上募捐平台不归地方指定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意见: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适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4实在捐不起不用担心被追责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捐赠人承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
意见:有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其生产或者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