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政务公开考核规章制度(二)
(五)政务公开的制度
、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立卷归档和工作报告制度。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
政府和部门是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率分别为多少。
七、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八、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实际需要制定出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应提前日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实地考核,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九、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考核一般于当底或次初进行。
十、考核中被评为“优良”等次排名靠前的政府或部门,由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十一、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门,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将结果通报县目标考核办,并由有关部门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十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拒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县直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用部门。
十四、本办法由毕节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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