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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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八条 本委举行会议时,可邀请有关某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某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
涉及内务司法机关的工作应请内务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九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内务司法委员会重要日程的工作会议,它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决议,初审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审议的议案、法律草案、质询案,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决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会期;研究本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事任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二十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本某委员参加会议。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两日,将开会的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在资料一并送达。
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向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四章 决议和言论
二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决定问题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个人无权决定或变更须由委员会集体决定或变更的重大问题。
二十五条 委员必须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委员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议前,不得有任何与委员会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二十六条 委员代表委员会发表重要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主任委员会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委员在参观、视察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委员会。
二十七条 委员会向某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送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
二十八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法律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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