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二)
(二)病假:因病不能工作,并持有医疗机构医院医生证明的(原则上要求公费医疗点医院)可请病假。
、一个月内请病假天以内(含天)的校内津贴照发; 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校内津贴按%发放;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超过天数校内津贴停发。
、病假超过个月,从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不满,发给%基本工资;
()工作及以上,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个月,从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工作不满,发给%基本工资;
()工作满不满,发给%基本工资;
()工作满以上,发给%基本工资;
、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或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当月病假超过天(含天)以上,不发当月节支奖、岗位奖励金、月平均奖。
、病假满个月,从个月起,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癌症和精神病患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实际工作时间发给。
、教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校外职业者,一经发现即停发其全部工资,取消其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因病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按个病休日折合一日计算。
(三)产假:育龄妇女计划内生育应享受的假期,产假期内各项待遇照发。
、女职工产假为天,晚育增加天;已办独生子女证增加天,因难产而剖腹、?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天;双胞胎增加产假天。
、专任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方产假期间,可给男方天看护假,期间各项待遇照发。
、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小时的授乳时间(含人工喂养)。
、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基本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发给,工资中的其他项目及校内津贴按事假相应规定处理。
(四)计生假:凡施行人流、上环、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生证明按学校《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给予休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五)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婚假天,如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龄,其婚假在原定的基础上增加天,婚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如因工作原因暂未休假者,可于当内补休假。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六)丧假: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请丧假,假期为 天,工资、校内津贴照发。若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且必需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假期工资、校内津贴照发,路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