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吉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提高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12月1日,长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做好调整长春市城区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其中,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35元,双阳区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350元。

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27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800元提高到2000元,其中双阳区由每人每年2200元提高到265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

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50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436元~535元。

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620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536元~675元。

调整后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范围:户籍在长春市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农业居民和非农业居民。

以上政策从10月1日起执行,按新标准提高的部分,将由近期补发。另外,城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300元提高到5300元,其中双阳区由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4500元。

城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300元提高到4300元,其中双阳区由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到3500元。

九台区政府可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的意见》,确定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新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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