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标准,广西公积金基数调整方案
广西关于公布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控高保底”缴存政策,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有关规定及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确定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599元,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2,592元,合计为5,184元。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度南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确定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400元,个人和单位最低月缴存额均为70元,合计为140元。
三、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6〕17号),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直驻邕单位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缴存的相关政策。
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拓展阅读
广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额度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相关:大病提取公积金,广西公积金查询】。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开工2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
1、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偿还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额。
提取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租赁住房租金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2、办理提取当月(含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
3、重大疾病个人自负部分。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原则上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70%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提高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保留额度,但保留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缴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