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等一系列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等有关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
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为:在吉林市城区征收集体农用地纳入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征地时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各县(市)征收集体农用地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
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非农建设占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到补偿,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公布标准。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其中,补偿倍数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相对应,一个区域内原则上只有一个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公布的补偿倍数。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新制定的标准进行征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在标准公布实施后半年内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征地项目,按原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在标准公布实施半年后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项目,一律按照新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重新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对跨不同区片的征地项目,交界地带的补偿标准以相邻区片的平均补偿标准作为参考依据。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各部门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新老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较强,各级监察、财政、国土、信访、劳动保障、民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征地标准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
附件:吉林市所辖县(市)及吉林市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表
桦甸市
一
25
永吉街道、桦郊乡、金沙乡、公吉乡
二
25
八道河子镇、常山镇、横道河子乡、桦树乡、苏密沟乡
三
25
夹皮沟镇、二道甸子镇、红石镇
平均值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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