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吉国土资耕函〔2012〕1039号文件批准,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潭镇丰产村集体土地40.3463公顷,其中:旱田26.6865公顷,农村道路0.0611公顷,河流水面1.8978公顷,农村宅基地11.7009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执行。支付对象为:本次征地需要补偿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召开村民体表大会,确定的被补偿人员。支付方式:以转帐方式支付。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潭镇丰产村单位:公顷、万元
地类 | 面积 | 综合区片地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征地补偿费 |
旱田 | 26.6865 | 65 | 520.38675 | 1214.23575 | 1734.6225 |
农村道路 | 0.0611 | 65 | 1.19145 | 2.78005 | 3.9715 |
河流水面 | 1.8978 | 65 | 37.0071 | 86.3499 | 123.357 |
农村宅基地 | 11.7009 | 65 | 228.16755 | 532.39095 | 760.5585 |
合计 | 40.3463 | 65 | 786.75285 | 1835.75665 | 2622.5095 |
三、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拆迁部门踏查数据为准,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长净管〔2012〕5号执行。
四、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递交。
五、被征收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净月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六、本公告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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