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办理流程材料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86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47号令)
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
三、申请条件:
合肥市参保职工,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需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
四、办理材料:
1、工伤医疗费待遇:一是抢救治疗的,应由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一),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二是后续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确认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方可治疗,治疗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伤残(工亡)待遇:伤残待遇:一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三)说明,以上待遇均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亡待遇:是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待遇:提供合肥工伤保险异地转院(诊)治疗申请表,住院伙食补助费须附出院小结及复印件、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还需附《合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交通费原始发票、食宿费原始发票;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六、办理地点:
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6号窗口
七、办理电话:
63536349,63536237
八、办理流程:
1.工伤治疗:参加我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方可转院。
2、待遇申报:
(1)工伤医疗费:一是抢救治疗的,应由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一),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二是后续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确认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方可治疗,治疗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工伤康复费:经康复确认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康复确认书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配置费:经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配置辅助器具,其费用由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一),并携带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5)伤残补偿待遇:一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三)说明,以上待遇均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6)工亡补偿待遇:是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须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三)说明。
(8)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相关民事赔偿证明材料;
3、待遇支付:每月25日前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转至职工所在单位;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的工伤医疗费以及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规定结算;伤残补偿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合肥市邮政储蓄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可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