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危房改造政策,贵州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具体方案 (三)
危房改造标准
一级危房
定义: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大于 30%,评定为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农房。
改造要求:农房新建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质量检查。在新建农房建筑放样、基槽验收、主体封顶、竣工验收等重要施工环节,应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村委会、建筑工匠、建房户四方主体共同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新建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改造标准:
建筑面积标准:4 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 1 至 3 人户控制在 40 - 60 平方米以内,且 1 人户不低于 20 平方米、2 人户不低于 30 平方米、3 人户不低于 40 平方米;3 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18 平方米,不得低于 13 平方米。
质量安全标准:选址科学、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抗震构造措施齐全,满足《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技术指南(试行)》房屋新建的材料选用标准、施工工艺要求、检查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级危房
定义: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在 5% 至 30%,评定为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农房。
改造要求:农房加固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质量检查。加固维修工程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村委会、建筑工匠、建房户四方主体共同到场对加固维修施工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记录,加固维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改造标准:
质量安全标准:加固维修材料质量合格、强度不低于原结构强度,现场外观检查无质量问题,满足房屋鉴定及加固维修设计方案要求,地基基础、砌体结构、石砌体、钢筋混凝土砌体、木结构等构件加固符合《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技术指南(试行)》维修加固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三级危房
定义: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小于 5%,评定为三级。有危险点,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危房。
改造要求:农村危房加固维修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质量检查。加固维修工程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村委会、建筑工匠、建房户四方主体共同到场对加固维修施工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记录,加固维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改造标准:
质量安全标准:加固维修材料质量合格、强度不低于原结构强度,现场外观检查无质量问题,满足房屋鉴定及加固维修设计方案要求,地基基础、砌体结构、石砌体、钢筋混凝土砌体、木结构等构件加固符合《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技术指南(试行)》维修加固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资金政策措施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实施“危改”,一级危房财政补助 3.5 万元/户,二级危房财政补助 1.5 万元/户,三级危房财政补助 1 万元/户。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省、市、县三级财政按 5:2:3 的比例分担,市、县两级要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实施“三改”新增投资由财政全额补助,各县(市、区、特区)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事求是分类测算上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审定后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帮助解决。
其他危改户的“危改”和“三改”,按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结合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等统筹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实施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帮助有信贷需求的农户多渠道、低成本筹集改造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