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危房改造政策,北京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具体方案(一)
日前,《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办法》具体规定了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补助对象和标准、申请程序、建设标准、监督管理和验收、资金管理等方面。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该工作今后将常态化,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促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居民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农村危房改造制度,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以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为前提,以保障其住房需求为目的,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村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条本市农村危房改造遵循“政府主导、农村居民自愿、科学规划、抗震节能”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的危房。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技术指导;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年度全市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本市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工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市新农办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新农办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依据区民政局提供的农业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确定本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工程技术指导,施工人员培训,监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区民政局负责提供本区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本区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区新农办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配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受理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与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进行核对,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和公示,协助农村居民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协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及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动态核实危房改造对象身份。
第三章危房改造对象、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本市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对象为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享受农村低保、低收入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中C级危房、D级危房。危房改造对象人员范围可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翻建和维修加固两种。危房改造以农村居民自建为主,各区要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居民住房实际情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申请人的意愿,合理确定危房改造方式。
第七条本市农村危房改造新建翻建和维修加固项目具体补助资金由各区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根据工程造价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由专业造价部门自行测算,区财政局审批。纳入中央改造范围的农村居民优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
新建翻建改造对象补助面积标准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5平方米,共计45平方米;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8平方米,共计54平方米;超出补助面积部分资金由个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