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湖北光伏发电补贴细则标准
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扶贫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解读:
据了解,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2018年全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进一步调低。政策明确,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浙江属于光照资源三类地区,纳入2018年全省规模管理计划的光伏电站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将执行每千瓦时0.75元(含税)的标杆电价;2018年1月1日以后并网的“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纳入2018年之前全省规模管理计划的光伏电站和“全额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未在2017年底前备案或已备案但未在2018年6月30日以前并网的项目,也将执行每千瓦时0.75元(含税)的标杆电价。
自2013年第一家居民光伏并网成功后,我市持续多年聚力发展居民光伏,大力推行全额购买、“光伏贷”、“光伏养老+理财”等模式。2016年之后居民光伏应用出现“井喷式”增长态势。兰溪柏社乡岗岭下村的光伏养老模式,亮出全省第一张分布式光伏结算单。武义县桐琴镇被列为省级能源示范镇。磐安县被列为省级光伏小康工程试点县。截至2017年10月底,全市并网家庭屋顶光伏21549户,总容量161.165兆瓦,位居全省第一。
为加快推进光伏应用,我市出台政策,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再分别补贴0.2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