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残疾人补贴政策方案,青海残疾人补贴标准【最新】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逐步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促进残疾人全面同步小康,现就我省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超过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补贴,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以上各项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要,动态调整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补贴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

(三)补贴形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实行按季度社会化发放。重度残疾人采取家庭护理方式的,其护理补贴可根据补贴对象自愿要求按补贴标准发放现金;对家庭无力照顾、社会扶助后仍然有困难的残疾人,可根据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已经享受政府购买残疾人护理服务的,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本人申请、本人户籍证、低收入家庭认定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申请由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由民政部门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80%,州县财政承担20%。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定期复核每年不少于2次,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县级财政、残联配合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随机牵头组织抽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职责,做好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督促检查。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完善全省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准确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

本实施办法下发后,《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273号)、《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发〔2012〕36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15〕27号)同时废止。民政、财政、残联要根据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推进工作落实。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四、本实施意见自3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15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月1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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