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最低工资标准最新规定
昨日山东省政府公布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全省最低工资共分为三档,济南市内五区月最低工资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为16元。
从3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平均增幅7.41%。其中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
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自3月1日起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两个档次将月最低工资提高到1600元和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提高到16元和14.5元。
芝罘等10区市月最低工资涨至1600元
根据规定: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6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6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