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回答自主招生的十大热点问题(四)
8.如何规范自主招生录取程序和要求?
答:《试点工作意见》要求试点高校根据学校自主招生报名时间招生简章及录取结果查询时间,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入选资格考生、专业及优惠分值。要在各省高考成绩公布前(最晚6月22日前)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专业及优惠分值。入选考生高考总分原则上不应低于考生所在省(区、市)有关高校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有关考生单独填报自主招生志愿,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校优惠分值严格审查考生投档资格。对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考生,经向社会公示后,由试点高校向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破格录取申请,经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核准后录取。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现阶段不扩大试点高校范围和招生比例。
9.如何加强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公示?
答:《试点工作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教育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试点高校和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实行自主招生信息“十公开”,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中学要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试点高校要将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录取优惠分值等十项。
10.如何查处各类自主招生违规行为?
答:《试点工作意见》提出“十一条”自主招生工作禁令。试点高校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自主招生报名时间招生简章及录取结果查询时间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录取,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试点高校范围或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