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内职班招生工作规定公布(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中职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教内学办〔201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的意见》(教民〔2011〕4号)精神,结合内地新疆中职班办学工作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中职班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月28日
为进一步做好内地新疆中职班(简称内职班)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的意见》(教民〔2011〕4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内职班招生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办学精神,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认真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面向全区,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在自治区教育厅领导下,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内学办)负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各地、州、市教育局配合做好招生的前期准备、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考试等工作,组织做好体检、汉语应用能力面试和建立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工作。
三、招生办法及对象
实行全区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录取的招生办法。面向全区招收各族应届初中毕业生,重点向南疆四地州倾斜。
四、招生专业及计划
内职班招生规模以教育部下达的内职班招生专业及计划为准。按照办学规划,教育部每年下达内职班招生计划3300人,其中:地方计划3000人,兵团计划300人,分别由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负责组织招生。自治区内学办负责编印《内地新疆中职班招生通讯》,用于指导考生报考和填报志愿。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