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五)
第三十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辍学
第三十一条新生无故不到校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三十二条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后,应及时向学生法定监护人了解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进一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动员返校工作。对仍不返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将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