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征兵政策解答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威海实际,日前,市委、市政府、威海军分区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出台文件,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要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坚持传统宣传方式与现代宣传手段相结合、社会宣传教育与面对面宣传发动相结合、集中大规模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推进征兵宣传进院校、进村居社区、进厂矿企业。认真组织好每年5月、10月份的“征兵宣传月”活动,提高征兵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实施意见》对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提出明确要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县级统筹,统一发放。农村籍义务兵优待金按每年7000元左右标准,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按每年不低于4000元标准发放,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建立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进西藏服现役义务兵的优待金,按不少于当地优待金200%的标准发放。现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在兑现优待金时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予以适当增发。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优待金。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时,不再重复享受增发比例。 《实施意见》还要求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考录用比例。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等,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的基础上,根据全市年度事业单位岗位的招聘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按照程序参加考核考试,择优录用。加大退役士兵在企业中的安置力度。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国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此外,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搭建平台、实现就业。

威海市征兵政策解答

为推动我市征兵工作创新发展,威海市出台了《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军分区关于贯彻鲁发〔2015〕7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调整了我市征兵工作政策。为使全社会尤其是适龄青年及家长对政策能有一个完整的了解,近日,记者就征兵政策规定采访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人,现以问答形式摘录如下。 1、问:今年我市征兵政策出台依据是什么? 答:今年5月份,我省召开了全省征兵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全省“当兵冷、征兵难”问题,出台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鲁发〔2015〕7号),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征兵政策,鲁发〔2015〕7号文件就是我们制定威海市征兵政策的主要依据。 2、问:新出台的征兵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威发〔2015〕15号文件除了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征兵工作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外,重点在“提高认识、加强教育、提高优抚安置待遇和完善征兵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 3、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县级统筹,统一发放。农村籍义务兵优待金按每年7000元左右标准,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按每年不低于4000元标准发放,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建立优待金自然增长机制,具体发放标准和增长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自行确定。 4、问:进西藏服现役义务兵的优待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进西藏服现役义务兵的优待金,按不少于当地优待金200%的标准发放,其他优惠政策按《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军分区关于做好进藏兵员征集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 5、问:现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有什么特殊优待? 答:为激励现役士兵在部队建功立业,争创佳绩,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现役士兵,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士官参照立功当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在退伍或转业时、义务兵在兑现优待金时予以适当增发,对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增发40%;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增发20%;荣立三等功,一次性增发1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增发5%。 6、问: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现役士兵,能否重复增发比例? 答:不能。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优待金。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时,不再重复享受增发比例。 7、问: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考录用比例。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8、问: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聘退役士兵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起,利用3年时间,逐步调整完善全市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选用机制,使退役大学生士兵担任专职武装干部的比例达到80%以上。具体招聘办法由各市区及相关部门制定。 9、问: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岗位招聘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等,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的基础上,根据全市年度事业单位岗位的招聘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按照程序参加考核考试,择优录用。 10、问:对各级各部门在企业中安置退役士兵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级要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合理确定年度担负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积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每年一次性完成安置。 11、问:企业接收退役士兵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招录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有关规定相应递减有关税费。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对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困难的企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金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2、问: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起,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义务兵、下士、中士、上士、四级至一级军士长士官,分别按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7万元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建立自谋职业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在服役期间被评为5至8级伤残军人的,一次性增发1500元。对进藏退役士兵,一次性增发1万元。 13、问:退役士官如未满士官级别相应服役年限而退出现役的,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保证部队工作岗位需要,确保士官在部队安心服役,政策规定:对未满士官级别相应服役年限而退出现役的士官,其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按低于未满服役级别一个等级的标准发放。 14、问: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有无其他优惠政策? 答: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15、问:国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生活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16、问: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立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作统筹安排,充分利用民兵训练基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对其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关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开辟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17、问:农村退役士兵在培养使用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关心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发挥其在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孤儿和伤病残、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方面的实际困难。 18、问:对各级各单位在征兵工作中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把征兵工作列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内容,建立市、县、镇、村居“四级”征兵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对圆满完成征兵和安置任务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完不成征兵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及领导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双拥模范城”、“党管武装好书记”、“关心国防建设十佳单位(个人)”、“兴武建功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性质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9、问:对违反征兵政策规定的单位、个人是如何处理的? 答:各级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兵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凡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或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依照《兵役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其公务员报考资格;对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弄虚作假的个人,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处以当地义务兵优待金3至5倍的处罚,确保征兵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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