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全会为什么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原因解读)
六中全会为什么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原因解读)
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会议议程包括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什么要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实施多年来,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如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供了重要遵循。中央2013年决定修改《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近年来,各级党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问责机制,积累了不少经验,也需要在修订《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体现出来。这些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奠定了重要基础,修订工作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另外,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五中中央提出制定“十三五”规划建议,这样,六中全会讨论党建问题比较合适。在六中全会讨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全面从严治党符合逻辑的展开。
党内监督的主体、对象、重点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各级党委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党内监督主要是监督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及宪法、法律的遵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权利,选人用人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以及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党内监督目前的主要形式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和舆论监督等,其中,巡视、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等,是近年来采用较多的方式,特别是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实施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且8月中央修订了《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的原则、机构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程序等作了更加完善的规范。但需要清楚的是,巡视是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巡视组是党委派出的,不是纪委派出的,巡视组向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处理所巡视单位的具体问题。
修订《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是什么关系
中央10月18日印发的《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同日印发的《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7月8日印发的《问责条例》,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明确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和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和纪律处分。
将来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都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将来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全面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将明确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原则,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细化相关规定,健全监督方式方法,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目标,而且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相衔接。期待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落实“两个责任”,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为监督重点,与纪律处分、党内问责相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形成完整的问责制度和监督体系,不仅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权责一致等原则,而且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要求,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