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2篇
【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1】
根据文山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财资〔2016〕5号)要求,为强化部门资产管理,全面摸清单位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推进单位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及财务管理相结合,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清查时间、清查原则和清查内容
(一)清查工作的基准日和范围
1.清查基准日
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
2.清查范围
清查范围为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清查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科室分别组织开展本科室内部的资产清查,直属单位和经办机构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局办公室负责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规划财务科负责对清查资产进行统计汇总和系统录入。
(三)清查工作的内容和步骤
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步骤分为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4月20至25日)
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2.实施阶段(4月25日至5月30日)
(1)资产实地盘点。各科室组织人员对照科室资产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表》,由机关党委负责监督清理,经局办公室审核无误,由规划财务科对盘点情况进行系统录入(5月5日前完成);
(2)实物盘点与资产明细对照阶段,由规划财务科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要求录入,并对清查核实后的资产建立健全账卡(5月30日前完成);
3.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要求,国有资产全面清查结束,由规划财务科将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6月2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机关党委要进行时限督办,局办公室要组织好统筹协调,规划财务科要组织好资产清查的汇总上报工作。
2.把握重点,制定方案。严格按照要求,精心安排,密切配合,按时保质完成资产清查的各项任务。局属各单位要结合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进度;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资产清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有关职责;具体承办科室要把握重点认真做好财务清理、财产清查、资产核实、制度建设等工作。
3.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各科室(单位)要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严格按《会计法》规定执行;对资产核实工作,应当严格把握资产核实的条件,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既做到账实相符,又防止资产流失。
4.夯实基础、完善制度。要把资产清查作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起点,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为开展预算管理、国库管理、资产管理和编制部门综合财务报告等提供基础保障,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要认真总结和梳理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2】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组织开展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时点、范围及内容
(一)清查时点。
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
(二)清查范围。
1、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清查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是指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财产清查。是指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4、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县财政局成立“诏安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诏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全县各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县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全县各部门、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应按规定报送县财政局,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质量,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县各主管部门应按清查单位数的30%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其中:对存在盘盈、盘亏和资金损失挂账的单位必须纳入专项审计范围。
同时,县财政局按全县清查单位数的10%进行抽查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已由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复核的,原则上不重复。
(四)经过清查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五)全县各部门、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六)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全县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认定工作。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3-4月)
1、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
2、召开全县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布置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和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4-7月)
1、单位自查(4月-5月10日)
一是各部门、单位成立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及确定所属单位资产清查联络人报送县清查办备案。(4月15日前)
二是各部门、单位制定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报送县清查办备案。(4月15日前)
各主管部门在做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同时,要组织好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三是按照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开展全面自查。以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主时点,进行账务清查和资产盘点,其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盘点前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待软件升级后再进行盘点,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清查盘点模块”生成盘点清单,单位依据盘点清单开展实地盘点工作,并将盘点结果录入系统。资产盘点工作结束后,将资产卡片信息以及盘点结果数据同步到财政部下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生成相应的清查报表。
四是按照统一格式撰写自查总结报告,连同资产清查报表等其他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各主管部门。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上报县清查办(上报材料详见“实施阶段”第3点“材料上报”)。
2、中介机构审核(6月15日前)
全县各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按本部门清查单位数的30%委托中介机构对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中介机构需根据单位提供的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盘点清单以及基准日的财务会计报表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关注资产损益金额较大、产权归属不清、资金挂账及对外投资等比较特殊的项目,按照规范的格式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3、材料上报(6月15日前)
全县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县清查办,上报材料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1)纸质材料: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2)电子材料: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4、统一核查(6月16日-7月10日)
县财政局按全县清查单位数的10%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审计。
(三)汇总分析(7月11日-7月30日)
汇总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总结全县资产清查工作,分析资产清查结果,研究资产管理问题,提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六、经费保障
全县各部门、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所需工作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及时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组织开展好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精心组织。全县各部门、单位要做好组织动员和布置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有序开展。
(三)严肃纪律。全县各部门、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清查结果和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复核。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四)工作督导。全县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县财政局将对全县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