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务员体检标准及体检项目一览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求,更好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决定面向全国部分重点高校定向选调一批应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安徽干事创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数量和条件
(一)选调对象、数量
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12所高校,选调200名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独立学院毕业生及定向、委培生)。
(二)选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具有为民服务的情怀、为安徽发展积极奉献的远大志向,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服从组织安排;
3.学习成绩良好,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4.18周岁以上,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1985年3月后出生),硕士研究生30周岁以下(1987年3月后出生),大学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1992年3月后出生);
5. 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得报考。
二、选调程序
报名考生免缴报名考试费和体检费。外省高校考生报销往返车费,费用采取包干形式,包干标准为北京900元,上海杭州500元,南京武汉250元;其在合肥食宿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免食宿费。
(一)网上报名
1. 提交报考申请。采取个人申请、高校推荐的方式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于2018年3月24日10:00至2018年3月30日15:00登录安徽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逐项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上传本人近期清晰的免冠证件照片(jpg格式,295×413像素,20?100kb)。报考人员应根据本人最高学历所学专业报考。
2. 资格审查。根据报考人员网上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报名后可及时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在3月30日18:00前进行修改,重新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三、分配等其他事宜
(一)选拔录用后,文史类博士研究生、理工博士研究生、文史类硕士研究生和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每个职位综合成绩前10名共40人分配到省直机关,其他30名博士研究生、90名硕士研究生及40名本科生共160人分配到市直机关。分配后根据其特点和所学专业,安排到企事业单位或县乡单位锻炼2年。
(二)新录用选调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进行任职定级。博士研究生任主任科员,硕士研究生任副主任科员,本科生任科员。
热忱欢迎有志于投身安徽建设的优秀学子踊跃报名,具体事宜请与安徽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处联系。
2018年安徽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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