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厦门楼市新政策
《通知》指出,在执行去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凡该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厦门本地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在购房贷款方面,《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通过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各银行需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此外,对于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对涉案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网签备案资格,并予以曝光,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2017厦门楼市新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7〕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严格执行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三、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四、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通过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五、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抵押(按揭除外)等内容的公证;涉及转委托的,只能转委托一次。
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按揭除外)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
六、业主、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时,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七、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银监局
2017年3月24日
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解读
一、完善调控措施的背景和目的
近期,厦门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明显活跃,二手住宅价格有所上涨。为贯彻落实中央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厦门市进一步完善了调控措施。
二、完善住房限购政策
在严格执行10月5日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厦府办[2016]154号)有关住房限购措施基础上,新增对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的措施。
三、新购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
对于2017年3月25日(含)之后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四、严格住房信贷审核
严格住房信贷审查审批,主要是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杜绝“首付贷”,防止虚假收入、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通过去杠杆,遏制炒房。
五、规范公证委托交易行为
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抵押(按揭除外)等内容的公证;涉及转委托的,只能转委托一次。3月21日起厦门市已开始执行。
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按揭除外)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公证委托书时间界定为2017年3月25日(含)之后。
六、进一步重申推行房源信息编码
推行房源信息编码目的是为了推行真房源,杜绝虚假房源、虚标价格扰乱市场,保障交易安全。
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为维护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联合执法,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购房时间认定
2017年3月25日(含)之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按本通知执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