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残疾人教育条例解读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专家认为,条例强调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尊重。下面是高考志愿助手小编准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问答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1994年颁布施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现代化逐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残疾人教育理念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资源不足、分布不均,残疾人入学还存在一定困难;残疾人教育教学规范需要加强,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教育教师的数量、质量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需要加强。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教育部于2012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先后两次书面向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部分学校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教育部向5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发放调查问卷,赴浙江、广西、重庆和新疆进行调研,召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特殊教育学校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2月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将近几年有关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实际情况,推进融合教育,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完善残疾人入学安排,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使残疾学生接受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教育。三是明确政府责任,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
问:《条例》对残疾人教育发展目标和理念做了哪些调整?
答:《条例》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需求,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理念进行了调整、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问:《条例》为方便残疾人入学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条例》规定:一是政府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进入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三是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问:《条例》为规范残疾人教育教学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强化对教育教学的规范,提升残疾人教育质量,《条例》规定:一是义务教育,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二是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三是高中以上教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提供便利和帮助。
问:《条例》为加强残疾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提高残疾人教育教师专业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条例》规定:一是明确任职特殊要求。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不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后,还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二是合理配置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三是提高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问:《条例》为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条例》规定:一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二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三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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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权利保障再上新台阶。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后,于23日公布。
残疾人入学在现实中存在着的不同程度的困难,有望因新《条例》的出台而减少乃至消除。
特殊儿童随班就读难
残疾人教育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残疾人教育权利也获得了较好地保障。但是,一些事件的发生,也在提醒着我们,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全面保障仍有尴尬。
末,北京市某小学校门口发生了一起家长抗议事件,多位家长拉横幅、喊口号,并联名签署意见书,要求该校一名自闭症儿童退学。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发酵,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问题再次引发公众热议。
“目前,我国仍有大量适龄残障儿童的义务教育质量诉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残障儿童受教育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分会秘书长许家成教授曾指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全国6至14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2.7%”,这一数据远低于普通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率(接近100%)。另据相关统计数据,在我国入学的残障儿童中,约有50%的残障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约有50%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另有小部分在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
去年8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强调要继续贯彻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纲要》特别指出,要“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合教育规模”。
最大程度融入普通教育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是《条例》中最值得关注的一句话。其具体表述为,“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根据《条例》解释,“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汪海萍表示,这意指融合教育不只是接纳残疾学生进入普通教育环境,而且能够通过为残疾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使其取得实质性的进步,融合教育应是有质量的教育。
《条例》认为融合教育需要条件的支持。由于残疾人教育支持系统的匮乏以及普通学校教师特殊教育专业能力的局限等,部分残疾程度较重的学生经专家委员会评估,可以选择特殊教育方式。
《条例》要求“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这是融合教育的应有之义,就现阶段特殊教育管理而言,迫切需要将各阶段残疾人教育的管理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相应部门的职责分工。”汪海萍说。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条例》规定:一是政府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进入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三是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将其视为积极吸收和贯彻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4条所倡导的理念,落实公约所倡导的融合教育的理念和原则,“是我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又一具体举措”。
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公约》强调,“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要求缔约国实现“(一)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二)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