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最新解读
《条例》分七章共七十六条,包括总则、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大部分内容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细化,还有一些条款是结合首都实际创设的新内容。
【解读】
(一)明确了首都食品安全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未来首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确定预防为主和源头控制的理念,严格市场准入,加大食品安全保障控制力度,同时,积极推进安全食品供给体系的建设,更好地提升首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主体责任。提出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二是构建“两大体系”。即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三是建设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四是实行“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全过程管理”。将过去以“监管控制”为主的工作思路转变为“建设和监管控制”并重的管理思维。
(二)加强和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和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其中,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首次明确界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和组织综合治理等5项职责。同时规定了发现辖区内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的具体措施要求。
(三)实施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1、按照业态类别对许可事项进行管理,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新修订的《条例》针对特大型消费城市的特点,借鉴香港等地按行业类别发放食品牌照的经验,将食品生产经营细化为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杂店、食品贸易商、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物流配送、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19种具体业态类别,按不同业态类别分别提出不同的许可要求,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2、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基本要求,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条例规定,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没有国家标准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确立了区域协作机制,共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构建安全食品供给体系,保障首都食品安全,2012年3月,北京与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等8个省区市政府签署了《食品安全联动协作机制备忘录》,建立检测互认、信息共享、案件协作等工作机制。以此为基础,《条例》要求市政府与各相关省区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问题食品处置、全程追溯、检验互认、技术协作等机制。鼓励外埠优质食品进京销售,支持京内外企业签订安全食品供应协议,推动进京食品生产基地提升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程度,形成安全可靠的食品供应体系。上述规定为区域协作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四)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的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履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规章制度、配合监管部门检查以及事故报告等6项职责。二是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性经营行为、食品委托生产、进货查验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市场、庙会、展销会开办者及柜台出租者义务,利用自动售货机、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销售食品,冷链贮存、运输、销售等多个方面,逐一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五)健全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有关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和保护;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要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及时调整生产结构,有效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对安全生产的危害。二是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特别是投入品使用,《条例》明确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按照规定正确、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三是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行为;对农药经营者实行动态化目录管理。由农业部门制定农药经营者名录及名录管理办法,准许名录内的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并建立退出机制。四是鼓励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建设食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基地,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六)进一步完善了全程可追溯制度。
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实现重点食品生产、收购、加工、存储、运输、销售全过程安全信息可追溯。二是在农产品生产源头,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建立经营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三是在生产加工环节,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记录养殖信息,不得收购或屠宰加工无固定基地、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产品。四是在流通环节,生产经营者要查验记录食品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
(七)加强信用监管,对构成犯罪者实行终身行业禁入。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二是将食品许可、日常监督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确定管理重点和频次。三是对构成犯罪的严重失信者实行行业禁入。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八)创新和丰富了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督执法和应急反应能力。
《条例》在创新监管方式、丰富执法手段方面作了新的尝试。在监管方式上,一是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存在风险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理念。二是细化食品召回制度,有关部门对召回的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从制度上防止不合格食品二次回流市场。三是进一步强化了追溯制度。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实现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过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在丰富执法手段上,一是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闭门等方式抗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的行为,条例进行了规定并设立了罚则。二是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现场记录,当事人确认的方式获取证据,解决了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的问题。三是规定了严重违法行为现场公示惩戒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将严重违法者的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公示在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者不得擅自揭除、撕毁或遮挡,客观上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九)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一是制定实施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二是由市食品办组织协调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生产企业派驻食品安全监察员,实施驻点监管。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和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4项基本职责,对食品安全标准缺失,但有证据表明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参考依据。四是对经评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购进或销售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监测结果、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应当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其中,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风险评估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信息等由市食品办统一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由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并向市食品办通报。同时,要求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