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7月实施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2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的全面宣传贯彻实施,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宣讲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作宣讲报告,副省长邓海光作贯彻部署讲话。
★黄业斌强调,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贯彻实施工作和监督推动工作,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
黄业斌指出,条例明确规范主体与管理体制,进一步明晰条例适用范围,优化资产权属争议处理方式,完善自主管理与监督机制,设置成员代表比例和人数,重点规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引导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强化政府服务指导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设置法律责任,并首创税费优惠情形,减轻集体经济组织负担,还专门细化公开制度,促使集体资产稳定发展,并与改革发展相衔接,充分发挥引领推动作用。
黄业斌强调,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要把宣传对象重点放在广大农村,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搞好宣传,全面了解、准确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条例规定,全面完善配套措施,具体承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做好监督推动工作,全省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
★邓海光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全省开展多层次的培训,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
邓海光指出,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全省开展多层次的培训,面向社会和基层开展广泛宣传,使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家喻户晓,深入民心,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打下坚实基础。他强调,要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地位,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益,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制;继续做好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做好资产台账造册登记和电子台账的录入管理,做到家底清、权属明;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推动县镇两级平台建设全覆盖,在有条件地区向村级延伸;扩大村务、社务公开覆盖面并积极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重点研究制定全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