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亮点解读焦点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新颁布实施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是我们今后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根本遵循。综观《条例》全篇,至少有以下突出亮点。

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作用。

《条例》明确提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先导性”是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干部教育培训对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凝聚共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强调“基础性”是因为,育人是用人的基础,要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必须夯实教育这个基础;强调“战略性”是因为,教育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保证我们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的战略需要,必须着眼长远,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任务来抓。

把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条例》更加鲜明地强调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的重要性,在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培训类型、培训内容、培训考核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重要地位。比如,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干部教育培训要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在工作原则中,强调要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在培训内容中,强调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

拓展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类型。

《条例》新增“集中轮训”和“专题培训”两种培训形式,进一步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的类型。集中轮训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求,在一定时期内有针对性地组织某一部分或某一类干部,分期分批地集中学习同一内容的培训类型。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先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十八大精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为主题的集中轮训。专题培训是指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足于破解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设置培训专题,开展学习和研讨的培训类型。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在整个专题培训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们党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在中央党校开设了*专题培训,在中国延安、井冈山干部学院举办了百余期厅局级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专题培训班。一些地方党校和干部院校也参照这种做法,开展了相应的专题培训。实践证明,开展集中轮训,有利于迅速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推动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专题培训,有利于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条例》将其明确为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基本类型。

鲜明提出依法治教要求。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并提出了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培训机构准入、培训项目管理、领导干部上讲台、跟班管理等方面具体制度的要求,为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体制。

《条例》坚持党委领导、组织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首次对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职责要求,对干部所在单位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作出进一步规定,对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职责作了进一步厘清。

规范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

《条例》将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明确为每5年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这里使用“学时”作为新的统计单位,目的在于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干部教育培训方式除了脱产培训外,还有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等,使用月、天统计不便,而使用学时可以打通不同培训方式的统计。中央印发的《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采用学时标准,经过多年实践,反响较好。采用学时标准也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英国、俄罗斯、新加坡等许多国家都是按照学时统计。

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新的内容体系。

《条例》将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概括为四大模块,即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并明确了相应的培训重点和要求。有几处需重点加以关注:一是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作为政治理论教育的重点内容。二是强调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并对党性教育的重点内容及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强调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这几处重点修订充分体现了中央的新要求,反映了干部教育培训的新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针对性。

突出了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

方式方法是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的关键,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条例》将其单列一章,凸显对方式方法的高度重视。同时,《条例》总结实践新经验,将党委(党组)中心组、网络培训与脱产培训、在职自学一起,明确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方式,并强调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强化了干部教育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

《条例》用较大篇幅,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具体措施和有关要求。《条例》强调,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条例》还提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这些措施和要求,都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所没有的。

更加重视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建设。

课程是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目标的重要保证。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培训班次确定以后就要配备课程,课程是提供给学员的基本产品,对学员学习、成长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条例》在强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教材建设和经费管理的同时,第一次对课程建设作出具体规定,提出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加强精品课程建设等要求,必将有力推动干部教育培训能力建设。

加大了对老少边穷和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

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由于历史、地理位置等原因,经济发展滞后,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也显得捉襟见肘。这些地区关系着国家的和谐稳定大局,关系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还承担着与宗教势力争夺思想阵地的功能。抓好这些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提出,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这把以往的政策要求上升为党内法规,进一步增强了支持上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稳定性。

健全了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机制。

《条例》首次明确提出,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这一规定有利于增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刚性约束,推动干部教育培训与选拔任用相结合,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形成。《条例》还将干部教育培训评估的对象范围拓展为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并分别明确了由谁来评估、评估什么以及评估结果如何运用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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