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章程指引(六)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制度。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对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进行规定。)
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财务报告及其它财务资料。
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五十七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对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进行规定。)
五十八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一致;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六十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按规定予以披露。
十三章 附则六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未满”、“以外”不含本数。
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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