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内部审计试行方案(二)
十条 审计组应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审计,局纪委加强对审计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问题。
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交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提交局纪委审核后报局长。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三)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二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组织复核。审计组应将复核的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十三条 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机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认为应当作出审计决定的,应草拟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报局批准后在十五日内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
十四条 经批准的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执行结束后,向局提交执行报告。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提出申诉,经局领导批准,组织复审,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六条 列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局属各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经济实体负责人。
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十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长研究决定后实施。
二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期内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局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任期内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内部管理、经济目标完成和事业发展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债权、债务状况,单位基建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重要经济活动的民主决策 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情况以及决策效益情况。本人有无违纪违规行为,有无重要纠纷和遗留问题;
(四)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