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三)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

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在半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半度报告摘要,并将半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六章 临时报告

二十七条 本社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本社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二十八条 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产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二十九节 本社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诉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 (讨论..)

三十条 本社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本社的报道。对本社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根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三十一条 本社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八章 信息保密

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社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三十二条 当理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社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社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三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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