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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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主要做好五项工作:一是鉴别证据。对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对,鉴别其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去伪存真,补漏拾遗。二是认定事实。运用收集到的并经核实的证据,分析认定违纪案件的发生、发展、原因、后果以及违纪者在案件中应负的责任等。三是把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首先写出错误事实材料。错误事实材料主要包括标题、被检查者简历和错误事实三个部分。然后与检查者见面,听其意见。没有异议的,可以签字;对有不同意见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对需要作补充调查的,应作补充调查;对表述不准确的应进行修正;对申辩无理的,进行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对既不作出说明,又不签字的,调查人员应予以注明。四是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五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调查组的组成及工作概况,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检查者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处理意见等。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
(六)移送审理
对违反党纪的案件,纪检监察室接到调查组交来的案件调查报告后,要认真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处理建议。然后,由纪检监察室将全部案件材料和局党组的处理建议移送当地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移送时,移交人和接收人要清点材料,办理交接手续,最后由审理室立卷归档,提交当地纪委做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政纪的案件,成立由政工科、财务科、法制科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由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理,并形成书面审理报告交纪检监察室,由监察室将全部案件材料和审理小组的审理报告,提请局党组(党委)做出处理决定。最后,由纪检监察室起草处分决定。
四、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纪检监察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根据《中国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和国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有关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坚持以查证属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之规定为标准来认定和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地对违纪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案件检查中,对每个党员和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分民族、性别、职业,也不论党龄、工龄长短,职务高低和功劳大小,任何人违反了党纪政纪,都予以追究,在执行党纪政纪上一律平等。
、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要紧紧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积极主动地汇报案件检查工作,取得他们的领导、支持和帮助。要深入群众中调查了解,收集证据,查清案情。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犯错误的同志,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前毖后。使其认清错误,接受教训,悔过自新。同时采取一定的形式,警戒他人,教育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