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
为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安全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从实践“xxxx”、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单位负责人责任:
、本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
、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机够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工程承包、分包未签定安全责任书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
、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
六、对被下达《通知书》的单位及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涉及行政处分的由单位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并按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决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