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调解工作十项制度(四)
、做好纠纷登记工作,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申请受理、主动受理、移交受理的纠纷都应统计。凡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成功,纠纷复发或履行协议后又反悔的,按另一起纠纷重新统计;当事人有自杀、犯罪表示和正在实施,经调解及时予以防止的视为防止自杀或防止民转刑案件。
、及时汇总上报。乡镇和村(社区)调委会在每月月底前将所登记并已调解的纠纷按统计项目填表汇总,核对无误后上报司法所,司法所及时汇总后报县司法局。
、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各种登记簿、统计表按时间限分类、按立卷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查阅。
六、人民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设专人管理,建立调阅保管制度。
、把好文书审查关。调解文书包括纠纷登记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调委会调解未成功纠纷的处理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等。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案一卷,立卷时要审查卷中文书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乎要求。
、装订成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一个纠纷调解完毕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在封面和目录中按要求注明卷宗内容、归档编号。不需出具协议的应填写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类别编号,一一装订,制作统一规范的封面,终归档。
、民间纠纷调解档案一般保管期限为三,个别重要的保管期限为长期或永久。
七、会议学习制度
、传达学习。传达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等。
、讨论研究。对于情节较复杂、争议大的纠纷,或者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明确的纠纷以及调委会主任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都应在全体委员会上研究解决。
、情况交流。对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交流,互通纠纷信息,对不同时期纠纷上升和下降的趋势、原因以及对策相互探讨,求同存异,取得识。
、集中培训。针对一定时期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邀请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讲解法律执行中的难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疑点,提高调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调委会会议应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调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不定形式召开。
八、评比奖惩制度、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调委会一季度一小评,半进行一次初评,终进行总评;
、评比的内容即调委会各委员及调解小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各自辖区内民间纠纷的排查、预防、纠纷发生率、调解率、成功率、成功的经验、工作中的失误和教训及原因等。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的方法进行奖励。
、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不力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通报或批评教育。
、对违法乱纪的,给予严肃处理或者撤换、解聘,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九、信息报告制度
人民调解信息报告范围、程序、时限、方式及上报任务。
、信息报告范围
()因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纠纷等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民转刑、群体械斗、群体上访的动态和苗头。
()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