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九)
六十条 企业发生的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内延续弥补。五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六十一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十二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度向投资者分配。
六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
六十四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
六十五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九章 外币业务
六十六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六十七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六十八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六十九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七十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营运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营运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的。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七十一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