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二)
、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配合工作。
九、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本公司的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公司授权的招标人代表参加,代理机构代表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开选)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的专忌员的确定,应当遵照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采用邀请形式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组建或从评标专家库中抽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根据招标文件对合同总价、工期承诺、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投标文件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预算部核定)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定标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若公示合格后直接确定一名为候选人,发送中标通知书。一名放弃中标的,依据有关规定依次顺排。
()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计划合同部负责协调代理机构向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授予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由计划合同部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合同评审见《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十一、招投标工作纪律
、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合同计划合同部编制或审核的工程标底及预算控制价应当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无关方透露。
、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本制度归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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