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财务管理制度(七)
四十八、公司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中介机构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五章资金筹集的管理
十九条公司需要的各项资金由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筹集。公司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二级机够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筹集资金。公司财务部在筹集资金时要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研究各种资金来源构成,求得筹资方式的最优组合,最大限度的降低综合资金成本。筹资时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要保证投资利润率高于资金成本率。二是借债多少要与资金结构和偿债能力相适应,筹资前单位主要领导及财务部要对资金需要量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分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实行有偿借贷原则,按银行现行利率计算,不按期归还者加收滞纳金。
二十条公司资本金投资主体为法人资本金。投资者投入资本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出资方式,投入资产按实际投资额入帐,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负责资本保全和增值,在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其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条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按照规定可以转增资本金。
二十二条严格划分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二十三条公司各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一般不允许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确需对外提供贷款担保者,遵守《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十四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行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明确对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的权责范围,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限超过一,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应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标准: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XX元及以上;
()企业使用限超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并且使用限超过。
不具备以上条件,一般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二十六条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购建、维修、更改、出售、清理、报废、盘盈、盘亏、租赁、投资和内部转移等行为,都应当办理财务手续。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要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本单位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责任人,各单位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是管理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
二十八条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