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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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三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三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三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十章其他事项
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三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三十九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十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四十一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姓名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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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