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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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

二十八条 执委会成员由用水小组或协会组建筹备组提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代表的同意方可当选。

二十九条 用水小组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维护小组所管辖的工程设施;、按照协会灌溉用水计划,组织用水户实施灌溉;、计量本小组或各用水户的用水量(或灌溉面积);、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及时上交给协会;、协调各方面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

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会员交纳的水费。、政府资助与投入。、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三十二条 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八条 协会在/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三十九条 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八章 监督和奖惩

四十二条 本协会接受幸福乡乡政府、爱辉区水务局、爱辉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四十三条 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十四条 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九章 附 则

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XX 月 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中国点击率最高的一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