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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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

十七条 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集资兴建灌溉设施和向上申请建设资金的方案。

十八条 用水组会议每至少召开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十九条 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二十条 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 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名,副* 名,委员 名,*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二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用水者)代表大会。其权利是: 、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度财务预、决算; 、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划分协会用水组; 、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召开-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决定与协会会员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

二十六条 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热爱农村公益事业,办事公道,团结群众,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龄一般不超过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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