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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的设置、调整、建设及管理工作,构建体现具有显著办学特色的应用型专业布局,切实增强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高〔20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调整
第二条 专业设置及调整要主动适应京津冀区域经济建设发展需要,遵循地方应用型大学发展规律和要求,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第三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须符合学校“十三五”发展目标,优先考虑发展交通行业急需发展的专业,支持与交通相关的交叉专业的转型升级,形成系、院专业特色和优势,提高我校的办学竞争力。
第四条 专业设置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社会需求,提倡各专业拓展就业口径,积极设置专业方向。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社会需求量小的专业,对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要求且整改后仍无显著起色的专业,学校将控制、缩减该专业招生,直到暂停招生或停办。
第三章 新专业申报
第五条 院、系申请设置的新专业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等文件规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基本办学条件。
第六条 申请增设新专业的院、系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新专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分备案专业和审批专业申请表);
(二)新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增设专业论证报告;
(四)其它有关办学条件补充说明材料。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立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于每年6月份(如申报时间有变化,按河北省教育厅通知要求执行)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及学校发展规划,对院系申报的新增专业从人才需求、专业布局、办学条件以及培养特色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八条 经评议专家组审议通过的新增本科专业,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按规定时间将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提交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站。
第四章 专业建设与管理http://news.yuzhulin.com/
第九条 新办专业获批后,专业所在院、系应进一步组织制定详细的专业建设计划,包括总体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材和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十条 新建本科专业所在的院、系要给予该专业适当的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新办专业建设的调研论证、师资培养、新课程的建设、教材讲义的编写等必要的专业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新办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实行院、系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专业建设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由院系负责遴选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二)组织制订、编写本专业人才培养所需的各种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
(三)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带领本专业教师开展专业主干课程的建设;
(四)负责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五)负责本专业课程教材的选用、特色教材的编写及实验室建设;
(六)负责本专业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新办专业培养方案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参与论证专家中应有2名以上本专业的校外专家。
第十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授权评审的新建专业,应在有毕业学生学年的第一学期,根据省学位办以及学校下发的文件要求,认真填写《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撰写专业自评报告,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一)专业建设情况(包括办学历史、专业规划、建设措施、执行情况与成效、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情况);
(二)师资队伍情况(包括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队伍、教师教学科研工作);
(三)教学条件及利用情况(包括经费投入情况、实习实践、实验条件及开设情况、专业图书资料等);
(四)教学过程及管理情况(包括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及质量监控等情况、课程与教材、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执行计划等);
(五)毕业设计(论文)安排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对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审议,并按照省学位办文件要求做好接受评审和实地考察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