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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教师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工作室主持人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管理办法》(粤教继函〔2018〕1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继〔2018〕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工作室是在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主导下,围绕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以同一学科、同一学段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为工作室成员,以师带徒为主要培养形式,依托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教网”)建设成网络工作室,共同开展基于线上和线下的学科研究、教改探索、教学反思、学校管理实践的实体与网络相结合的新型工作室,以促进我市教师专业成长和提升教育质量,发挥工作室主持人的示范辐射作用,领航中青年优秀人才成长,为加快推进广州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
第二条 各类教师工作室主持人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师德师风优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工作15年以上,取得中小学高级职称(对于特别突出的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可放宽至中小学一级),在广州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个人获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上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应为各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
(四)近五年按要求每年完成继续教育72学时的培训任务并通过年度验证。
第三条 教育专家工作室主持人评定条件
教育专家工作室主持人评定对象:我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校长,教科研机构、教师培训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者。
教育专家工作室主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中职学校教师具有高级职称),或获得特级教师称号,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以及特别优秀、实绩突出的省(市)名校(园)长和名教师。
(二)具有先进的办学或教育理念,深厚的教育情怀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理论和实践功底坚实厚重。
(三)掌握本学科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学科教学或教育教学改革产生显著影响。掌握教育教学及管理规律,形成系统的、特色鲜明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论。在市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同行认可度。
(四)教育科研成果突出。近五年取得以下业绩:
1.主持过1项省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其他课题,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或获得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科研或教学成果奖。
2.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专业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科研或学校管理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2篇。
3.有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并能反映本人教育教学思想或教学(教育管理)研究成果;或主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
(五)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近五年在市级以上开设过3次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者省级二等奖以上;
2.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知名度,是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骨干成员,并积极参与或组织学术活动;
3.近五年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2人以上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
(六)有较高的信息素养,善于应用信息技术和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开展教学活动,主动开展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教学改革实践。
优先遴选国家“*”教学名师;“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参加省、市“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 教育专家培养对象,“广州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并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为“优秀”等级的。
第四条 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评定条件
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评定对象:我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正职校(园)长。
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任正职校(园)长,担任正职校(园)长满一个任期(或5年)以上,有明确、科学的办学思想和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教育科学素养和扎实的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基础。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带领学校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以及学校管理等方面业绩突出,获得区以上教育部门和同行专家的肯定性评价。任校(园)长以来,学校管理方面曾获区以上先进单位称号。
(三)勇于教育改革,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有较强教育科研意识、科研能力及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了较显著成绩。
1.论文和著作:近五年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校管理类和教育教学论文各1篇(含本数,下同)以上,或公开出版教育类学术著作1部以上;
2.教育科研:近五年主持过市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市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市教学成果攀峰项目,教学成果在省外推广。
(四)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近五年在区级以上开设过2次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或者省级三等奖以上;
2.在本区域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教育管理理念先进,对推动教育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3.近五年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校级干部方面取得成效,其中至少1人参加市级以上的教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或培养校级后备干部成绩突出。
(五)有较高的信息化领导力,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知识与技能,能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优先遴选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教研员);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加省、市“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市“卓越中小学校长培养工程”、市“中小学优秀校长培养工程”的名校(园)长培养对象,并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以及区级以上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
第五条 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评定条件
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评定对象:我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含教研员)。
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理论知识,在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所教学科(或专业)的教学带头人。
(二)教育教学成果突出,在学科教学、班级管理、学生各种学习和竞赛活动辅导等方面取得过显著成绩,在市内有一定知名度,在本区域内有较高知名度。
(三)具有较高的教育科研能力,承担过市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并取得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科研成果。
1.论文和著作:近五年内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教育类学术著作、教材1部以上;
2.教育科研:近五年主持过市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省级以上教育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市教学成果培优项目,教学成果在市外推广。
(四)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近五年在区级以上开设过2次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或者省级三等奖以上;
2.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区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经常参与或组织学术活动;
3.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
4.有较高的信息素养,善于应用信息技术和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开展教学活动,主动开展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教学改革实践。
以下人员可直接评定为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
(一)国家“*”教学名师;“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教研员);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本人自愿申报,所属区教育局或市局属单位出具师德鉴定后可直接评定为广州市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
(二)省、市基础教育系统“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名教师”培养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为“优秀”的,经本人自愿申报,所属区教育局或市局属单位出具师德鉴定后与其他推荐人员一并上报,由市教研院各学科教研会进行“同行认可”,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直接评定。
第六条 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产生办法及程序
(一)推荐办法
1.学校(单位)推荐办法。个人网上申报,学校(单位)组织民主测评,在广泛征求教职工(主要是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召开办公会议(行政会议)确定推荐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网上审核后报主管部门。
2.区教育局推荐办法。各区教育局成立区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考核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考核小组分别由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教研员、学科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
学科考核小组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考核对象人选,并通过听课、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教师、学生和学校领导的意见,对推荐对象逐一进行考核。考核要有原始记录材料,内容包括:是否按民主程序推荐、所推荐人选的业绩、表现和群众评价是否优秀、推荐材料是否属实等方面。
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听取学科考核小组汇报,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网上提交给市教育局。
3.市属学校(单位)提交后,由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组织学科考核小组,参照区教育局的推荐办法对申报人进行考核并确定推荐人选。
4.申请直接认定“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的,个人直接在网上申报,学校对申报人出具师德鉴定证明并上传,提交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
(二)评定程序
市教育局成立“广州市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专家评审委员会”,局领导任主任委员,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为成员;日常具体工作由师资工作处负责。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1.市属单位和各区提出的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推荐人选直接提交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推荐人选由市教研会组织各学科专家进行“同行认定”后提出建议名单,并提交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2.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邀请广州市内外专家组成)提出认定建议名单,连同直接评定的“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申报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按规定调查核实,调查结果连同无异议人员名单一并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审定,确定最终名单。
3.市教育局公布“广州市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名单,并颁发牌匾。
第七条 工作室的建设
(一)办公场地配置。工作室要有相应的场室,并配备基本的办公条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书籍资料,以及信息化设备和系统。
(二)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室应根据工作室实际,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工作室管理制度,对工作室进行规范管理。工作室主持人负责工作室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制定相关财务制度,并接受上级审计。
(三)网上工作室建设。工作室应做好网上研修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利用网络研修、微课等形式开展对学员的培训,形成线上线下共同研修的培训模式。
第八条 工作室人员组成与分工
(一)教育专家工作室人员由专家顾问、助手、成员、培养对象、网络研修学员组成。专家顾问1-2人,由工作室主持人自行邀请;助手1人,可由工作室主持人自行确定;工作室成员5名,可按照对象范围要求进行双向选择;培养对象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机构下达跟岗学习的培养对象;网络研修学员为在网上工作室进行研修的学员,每个工作室每周期网络学员数不少于30人,网络学员由教育专家工作室主持人在网上遴选并确认。
(二)名校(园)长工作室人员由专家顾问、成员、培养对象、网络研修学员组成。专家顾问1-2人,由工作室主持人自行邀请;工作室成员5名,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培养对象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机构下达跟岗学习的培养对象;网络研修学员为在网上工作室进行研修的学员,每个工作室每周期网络学员数不少于30人,网络学员由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在网上遴选并确认。
(三)名教师工作室人员由专家顾问、成员、培养对象、网络研修学员组成。专家顾问1-2人,由工作室主持人自行邀请;工作室成员8名,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遴选;培养对象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培养机构下达跟岗学习的培养对象;网络研修学员为在网上工作室进行研修的学员,每个工作室每周期网络学员数不少于50人,网络学员由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在网上遴选并确认。
(四)工作室主持人全面负责工作室建设、管理、组织实施等工作;专家顾问指导工作室开展教学研究、课题研究等;工作室成员参与课题研究和培训研修活动;工作室助手协助好工作室日常管理、线上线下的研修活动、有关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学校为教育集团学校的,工作室成员和网络学员中须有该教育集团所属学校的校长或教师。
第九条 工作室职责和任务
(一)教育专家工作室职责和任务
1.领航高端教育人才成长
(1)工作室主持人根据工作室成员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指导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途径,规定双方职责与义务,负责对成员进行考核。
(2)根据我市高端人才培养计划的需要,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下达的我市教育专家培养对象和已评定的名校(园)长、名教师等研修任务。
(3)帮助工作室成员剖析教育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传授教育教学经验,指导开展课题研究。通过名家论坛、下校指导、网上研修等方式,指导成员和培养对象成长。
2.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通过名家论坛、下校指导、课题研究、跟岗实践、网络研修等方式,组织工作室成员每年集中研修5-7天。
(2)工作室主持人和成员各人每年撰写不少于1篇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反思或案例研究。
(3)建立网上工作室,开展网上协同研修。每年工作室主持人组织工作室网络学员开展集体网络研修活动不少于5次。每年工作室主持人和成员通过网络研修平台发布生成性教育管理资源(教育发展、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管理等)数量不少于50条,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微课资源(示范课、公开课等在线视频课程)或10个学校管理案例资源。
3.开展教育科研
(1)结合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围绕立德树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专业教师发展等问题开展研究。
(2)在周期内,工作室主持人积极指导工作室成员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效,承担市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不少于1项,并形成不少于3项研究成果(含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教学成果、公开出版教育类著作等)。
4.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
工作室要根据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结合人才培养、课题研究产生的思考,拓宽视野,不断总结,针对我市教育教学改革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合理建议或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调研报告。
(二)名校(园)长工作室职责和任务
1.领航中青年优秀校长成长
(1)工作室主持人根据工作室成员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指导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途径,规定双方职责与义务,负责对成员进行考核。
(2)根据我市校长类高端培训项目的需要,主要完成培训机构下达的我市名校(园)长培养对象培训、高级研修等项目的跟岗实践任务,以及承担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3)帮助工作室成员剖析学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传授学校管理经验,指导开展课题研究。通过下校诊断、课题研究、跟岗实践、网络研修等方式,指导成员和培养对象成长。
2.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通过课题研究、网络研修、跟岗实践、下校诊断等形式,每年组织工作室成员集中研修5-7天。
(2)工作室主持人和成员各人每年撰写不少于1篇教育管理反思或案例分析。
(3)工作室主持人带领工作室成员每年至少到1名工作室成员所在学校开展1次学校问题诊断活动。
(4)建立网上工作室,开展网上协同研修。每年工作室主持人组织网络研修学员开展集体网络研修活动不少于5次。每年工作室主持人和成员通过网络研修平台发布生成性学校管理资源(教育管理总结反思、管理改革探讨等)数量不少于50条,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学校管理案例资源;
3.开展教育科研
(1)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重点,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创新管理等问题开展研究。
(2)在周期内,工作室主持人积极指导工作室成员开展教育管理课题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效,承担区级以上教育研究课题不少于1项,并形成2项以上研究成果(含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教学成果、公开出版教育类著作等)。
4.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
工作室要根据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结合下校诊断、课题研究产生的思考,拓宽视野,不断总结,针对学校建设、管理、发展,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合理建议或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调研报告。
(三)名教师工作室职责和任务
1.领航中青年骨干教师成长
(1)工作室主持人根据工作室成员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指导其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途径,规定双方职责与义务,负责对成员进行考核。
(2)根据我市骨干教师和高端培训项目的需要,主要完成培训机构下达的我市名教师培养对象培训、高级研修、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等项目的跟岗实践任务,以及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3)帮助工作室成员剖析教育教学、专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传授教育教学经验,指导开展课题研究。通过听课、磨课、讲学、论坛、网络研修等方式,指导成员和培养对象成长。
2.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通过听课磨课、说课评课、课题研究、跟岗实践、网络研修等方式,每年组织工作室成员集中研修5-7天。
(2)工作室主持人和成员各人每年撰写不少于1篇教育教学反思或案例分析。
(3)积极组织工作室成员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和市级及以上学科教研活动。
(4)工作室主持人带领工作室成员每年至少到1名工作室成员所在学校开展1次送教到校活动。
(5)建立网上工作室,开展网上协同研修。每年工作室主持人组织网络研修学员开展集体网络研修活动不少于5次。每年工作室主持人和成员通过网络研修平台发布生成性教学资源(课件、教学案例、教学改革探讨等)数量不少于50条,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学科微课资源(示范课、公开课等在线视频课程)。
3.开展教育科研
(1)结合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围绕立德树人、教育教学改革、专业教师发展等问题开展研究。
(2)在周期内,工作室主持人积极指导工作室成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效,承担区级以上教育研究课题不少于1项,并形成2项以上研究成果(含公开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教学成果、公开出版教育类著作等)。
4.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
工作室要根据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结合听课评课、课题研究产生的思考,拓宽视野,不断总结,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合理建议或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调研报告。
第十条 工作室的指导与管理
(一)工作室实行市、区双重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工作室统筹管理工作;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工作室建设与业务开展的管理,负责工作室周期考核等工作;广州市教师远程培训中心负责网上工作室业务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支持。承担高端研修项目的培训机构负责跟岗实践工作协调、学员组织、培训指导与评价工作。
(二)各区教育局和市直属学校负责做好各区、各直属学校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和指导,为工作室开展工作提供基础条件保障,负责工作室成员的推荐选派工作,督促工作室主持人在市继教网上传年度考核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考评。工作室所在学校或单位要协助工作室主持人拟发培训研修通知,积极支持工作室开展研修活动。
(三)在任期内,工作室主持人调到非教学教研单位的,主持人资格自动终止;调其他学校工作的,各区教育局和各直属学校要及时将主持人变更情况报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工作室的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主持人所在学校要为工作室主持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积极支持工作室开展培养培训、教学研究、送教支教等工作,并将工作室主持人完成工作室任务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体现劳务贡献。
(二)经费保障。广州市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工作室经费纳入市级专项经费管理,标准为不超过10万元/个/年,鼓励和支持各区对本区域内的工作室给予一定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三)激励措施。组织工作室主持人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主持人的专业水平,并优先安排工作室主持人参加教育高层次领军团队国内、境外研修等,为工作室主持人继续成长搭建平台。工作室主持人、助手、成员、网络研修学员按年度计划开展参加培训研修任务的,给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其中工作室主持人作为培训者进行培训工作,按实际开展学时数的双倍计算所获得培训学时;工作室成员按照参加线下培训的学时数计算获得培训学时。网上工作室研修活动按照网络研修积分获取及学时兑换规则兑换专业课学时数。工作室主持人、助手、成员可依据工作室主持人学校出具的培训通知进行学时登记。每年工作室成员集中研修可登记的继续教育学时不超过42学时。
第十二条 工作室的经费管理
(一)工作室经费使用范围
工作室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软硬件配置和培训研修活动组织等,主要包括:
1.师资费:是指工作室主持人现场教学指导费和工作室聘请专家授课发生的费用等。聘请专家授课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现场教学指导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业务培训费:是指工作室主持人、助手及成员参加集中研修和跟岗实践、开展学术交流和示范性教研活动、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网络研修期间发生的培训费用。经费标准上限为550元/人/天,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的租赁费、教学资源费、培训期间交通费等。工作室主持人、助手及成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可依据相关通知文件或者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培训证明,由各自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报销。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是指工作室日常工作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文献检索和研究成果的宣传、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等费用。
4.其他费用:是指用于工作室软硬件配置,包括设施设备配置、专业书籍资料购置等费用。
(二)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1.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预算及使用、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2.工作室主持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工作室主持人负责每年将经费预算计划及结算凭证、自评材料在市继教网平台进行报送上传。
3.工作室所在单位要加强工作室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工作室经费收支管理台账,保证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工作室一个周期结束后,工作室主持人在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时,同步报送周期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三条 工作室的评价
(一)工作室实行任期制,每周期时间为三年。
(二)评价形式。各工作室要制定周期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每个培训周期结束后,组织对工作室进行周期评价。评价采取材料审核和现场抽检的方式,按照工作室自评、区教育局复核、市级管理部门考核的流程进行。
(三)评价内容。工作室建设,包括办公场地配置,网上工作室建设、资源建设、管理制度建设和工作室主持人的业务进修学习等;培训跟岗工作,承担和完成市级校长教师培训任务的情况及主持人指导工作的成效;科研工作,工作室团队指导研修的成效,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情况;工作室经费使用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机制是否完善,经费使用情况。
(四)评价结果。每个培养周期或培训专项结束后评价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将被撤销工作室,并在近三年内不得申报工作室主持人;评价结果达到“优秀”等级者,将予以表扬,在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给予倾斜;评价结果达到“优秀”和“良好”者自动进入下一周期的工作室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教师资〔2014〕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名家工作室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穗教师资〔2013〕55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名校(园)长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和特级教师工作室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师资〔201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