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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确保本科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任务安排应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统筹兼顾,保证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落实,正确处理各类教学任务的关系。
第二条 各类课程实行归口管理,相同课程原则上只能由相关教学单位承担,鼓励跨学院聘用任课教师,严禁各教学单位开设非该教学单位或专业领域的课程。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要求,将业务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安排到教学第一线。主讲教师须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
1.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完成主讲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学年。确有特殊原因,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备案。
2.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的本科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未经批准未给本科生上课或主讲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则认定当年绩效考核达不到基本工作量要求,学院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扣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副教授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教授、副教授无故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身体原因、出国访学等除外),降级聘用一年。
3.担任学校中层以上行政职务的教授、副教授,应以行政工作为主,每学年须为本科生主讲或参与主讲一门课程,原则上主讲工作量不少于16学时/学年。
4.学校外聘兼职教授每年须为学生做报告不少于2次,鼓励兼职教授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5.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得独立承担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按《长安大学新教师助教工作管理办法》长大教[2008]293号执行。
6.为加强通识教育,拓展学生知识面,促进个性化培养和发展,提高能力与修养,学校鼓励教师,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开设通识选修课程。通识选修课教学要求和管理均与必修课要求相同。
第四条 教务处每学期中期向各教学单位正式下达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开课院(系)根据开课计划,落实任课教师和相关教学条件,填写教学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定。教学任务一旦确定,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修改。
第五条 为确保教学质量,每学期每位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最多不应超过3门课(包括通识选修课),周工作量不应超过20个标准课时。
第六条 教学单位落实教学任务时应控制每个教学班上课学生人数。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班人数上限不超过160人,学科基础、专业发展课程教学班人数不超过120人。各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超过15人开班,通识选修课选课人数超过20人开班。
第七条外聘教师承担教学任务须按学校关于外聘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安大学关于安排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和规定》(长大教[2002]244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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