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五职干部考核内容范文二篇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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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乡机关各办公室(中心):

为充分调动村主职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村书记、主任“一肩挑”工作担当,推动全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乡党委研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村社区五职干部考核内容范文二篇

一、考核对象

乡所辖6个行政村的党组织书记。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日常制度考核、专项考核和重点工作考核三项组成。

(一)日常考核

1.值班制度。坚持村主职干部每周“5+X”值班制,正常情况村书记负责担任周一至周五总值班领导。遇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时段(以乡党委、政府通知为准),村书记必须到岗值班,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由乡督考办每月进行不定期抽查,凡发现一次村办公室无人值班的,每次扣10分,重要时段擅自脱岗的,每次扣30分。

2.会议(活动)制度。每周二必须按时参加组团联村集中办公,凡缺勤一次(除参加省、市、乡组织的学习、参观、培训、会议外)扣10分。乡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活动),无故缺勤一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分,请假或替会一次,扣3分。

3.请假制度。村书记无论因公或因私离乡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办事,1天时间的应向组团联村团长请假,未请假的一次扣5分;2天以上(含2天)的应向乡主要领导请假,未请假的一次扣10分,凡请假的必须书面请假并报乡督考办备案,村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报乡党委、政府审批,经批准方可外出,如未报批的发现一次扣20分。

4.干部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发现一次酌情扣20-100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不合格村干部处置:(1)不注意干部形象,在公共场合宣传与党委、政府相悖言论的;(2)不主动带头配合上级党委、政府开展工作及履行岗位职责的;(3)不主动带头做好村两委班子团结、贯彻村民主决策、履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4)不主动带头履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义务以及邻里关系差或有其它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5)无正当理由不主动交纳集体承包款(或法定税费)以及不履行其他村民(或公民)应尽义务的。

(二)专项考核

1.党建工作:党建统领基层治理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被衢州、江山和本乡督查扣分的,每次分别扣10分、5分、2分。大陈乡党建统领基层治理“五四”工作法执行不到位的,每次酌情扣3-5分。乡村振兴讲堂工作开展不到位的,每次酌情扣1-3分。

2.党风廉政工作:本村党员、干部(含村民小组长)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乡或上级机关查处,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每人次扣30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50分;村两委干部或本人因违法违纪被立案查处的扣100分;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每例扣5分;本村党员、干部(含村民小组长)被“第一种形态”问责的,提醒谈话扣3分,批评教育扣5分,通报批评及谈话诫勉的扣10分;村两委干部或本人被问责的,当月扣50分;凡当月出现涉纪上访(信访)的,每次(件),江山本级扣10分,衢州市级扣20分,省部级扣50分,国家级扣100分。

3.信访维稳工作:本村村民每发生1人次去京赴省到衢来江上访的,分别扣50分、30分、20分、10分;发生5人以上(含)到江山集体上访的,每次扣20分。一次性发生5人以上(含)到乡里上访的,每次扣10分。信访人员在江山市行政中心等重要区域发生呼口号、拉横幅、挡堵大门、阻断交通等情形的,扣20分。向省委书记、省长信箱反映问题的,每件扣20分;向衢州市委书记、市长信箱反映问题的,每件扣15分;向江山市委书记、市长反映问题的,每件扣10分。如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村主职干部能主动介入并积极协处的,在下月考核中酌情给予挽回。重点时期未落实对重点信访对象实行“一盯一”、“多盯一”管控,造成人员失控的,每次扣30分。发生去京赴省去衢来江上访,通知村里后,村里未及时安排人员参与劝返的,酌情扣10-30分;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信访信息未落实“零报告”制度的,每次扣5分,迟报、漏报1次扣2分;对12345事件,村里未及时处置的,每起扣1-5分。

4.平安大陈建设:未落实本村平安宣传、巡查,发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的,酌情扣10-50分;网格运行不到位,网格考核排名末3位的每个网格分别扣10-30分;未落实牵头网格纠纷调处及隐患处置的,每次10分;因宣教工作不到位造成辖区内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每起扣10分;因宣教工作不到位造成辖区村民违法交通规则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起扣10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人亡人事故的,酌情扣10-50分;未配合网格警务工作的,每次扣10分;发生邪教人员滋事的,每起酌情扣10-50分;社区矫正人员管控不到位发生再犯罪的,每起酌情扣10-50分。

(三)重点工作考核

月度重点工作考核具体内容由乡党委临时确定,月末由各线分管领导根据各村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四)考核程序

考核由乡综合督考办牵头汇总,各相关分管领导和组团联村团长负责考核,当月考核结果汇总后,次月初报乡党委会议商定结果。

(五)奖金发放

奖金基数为每月每人1000元,以月度考核按季发放的形式兑现。资金由乡财政全额列支。

(六)其他事项

1.本考核办法实行百分制计算,每分计10元。考核扣分以单项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不累积扣分,当月扣完为止。

2.考核结果纳入乡对村年度综合考核。

3.村两委其他干部(含村务工作者)的月度考评办法由各村自行制定,奖金基数为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资金由各村自筹。

4.本办法由乡综合督考办负责解释,从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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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 

为增强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不断提高村级事务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村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张公镇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仪陇县村(社区)干部报酬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以“保障基本、合理增长、严格考核、奖惩激励”为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考核各村全年各项工作。加大对各村争取项目资金的考核力度,增强村级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考核对象 

本办法所指村(社区)干部即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第四职村(社区)干部。(社干部由村(社区)支部、村(居)委会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廉洁情况; 

(二)贯彻落实镇党委决议决定情况; 

(三)工作能力和民主测评情况; 

(四)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 

(五)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考核方式 

绩效考核由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日常考核、目标考核、及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20%、全年目标考核占60%、党委及民意综合评价占20%。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是指镇党委政府下达到各村并要求各村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阶段性工作任务。 

日常考核实行减分制。镇党委政府在下达具体工作任务时根据该项工作的重要程度和完成任务的难易程度提出村(社区)“四职”干部各自承担的责任和分值,在阶段性工作结束时,按村(社区)干部完成该任务的时间、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且质量过关的不减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但质量不过关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减1?2分。 

凡阶段性工作被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村,除按上述考核办法实施外,另处村(社区)责任人惩罚金100元?200元。 

(二)全年目标任务考核。 

全年目标任务是党委政府下达给各村(社区)的年度目标任务。具体内容及分值: 

产业培育工作(兔业发展3分、生猪生产3分、工业原料基地建设3分、果树管护1分、蚕、羊、渔业发展3分、商品蔬菜3分、特色产业3分)19分,公路建设及管护5分,水利建设工作5分,保障园区企业用工5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4分,土地管理工作2分,林业工作2分,幸福家园建设2分,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2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3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分,能源建设1分,安全工作10分,综治维稳信访、大调解工作10分,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0分,民政工作3分,劳动保障工作4分,武装工作2分,计划生育工作10分。(按照总分100分进行量化) 

(三)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镇党委根据村(社区)干部个人日常的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分别给予村(社区)“四职”干部一定分值,满分10分;二是按照年终群众对村(社区)干部满意度结果量化记分,满分10分。 

(四)计分方法。总分=日常考核分值+目标考核得分+综合评价得分。 

第六条奖惩实施 

(一)镇党委根据村干部绩效考核得分发放绩效报酬。按照村(社区)干部各自得分情况计算出全镇平均分,以平均分为界线,得分在平均分以上的按照20元/分标准进行奖励,得分在平均分以下的按照20元/分标准进行惩扣绩效报酬。 

(二)村(社区)干部在任职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取消全年绩效报酬外,还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并按有关程序免职或罢免。 

(1)、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全文内容

1、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年内有赴县以上集体上访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民主评议不满意票超过半数以上的; 

5、连续3次或年内累计5次无故缺席会议的; 

6、连续迟到5次会议的; 

7、全年累计15天无故脱岗的; 

8、因工作失职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9、被县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 

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