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行终身问责,无形中给那些惯于“长官意志”和“家长作风”,喜欢“拍脑袋”做决策,一心追求政绩,前任设计规划,后任推倒重来,不考虑长远利益的领导干部,形成强大震慑。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一)
近日,我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纪律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条例的覆盖率更广且瞄准的对象更具体,问责情况也更加明确,问责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还规定了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进一步加强了条例的规范化和执行力,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问责不是目的,但一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落实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要求,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加强问责才能确保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不仅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违纪做出了规定,更重要的是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这无疑对党务领导干部和党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一名机关党务干部,不能仅限于“独善其身”,更要有担当精神,敢于指出和解决所属党组织存在的问题,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把所有的工作热情投入到机关党建工作中。通过学习问责条例,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将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努力把坚持原则和创新工作统一起来。做一名敢于坚持原则的党员干部,守得住底线,在大是大非面前有理性的思考和正确的判断,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开展日常工作敢于突破、敢于创新,遇到困难和问题要敢于担当、敢于担责,在困境中锻炼自己的能力和磨砺自己的意志。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思考,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思想经验,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开展具体业务而言,对党组织的设置、换届、发展党员的程序、党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党费的收支、基层党建工作集中整治排查等各项工作,都要加强学习,不论是否明确到自己办理,只要有人来咨询办理,都要勇于承担,做到不推诿、推脱,在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思路,突破党建工作局限性,大胆工作,把工作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二是努力把爱岗敬业和执行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二)
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在“三重一大”等民主决策中,错误、任性行使权力,习惯于个人主导、事先定调,“拍脑袋工程”“拍脑袋规划”屡见不鲜,很多未经科学规划、严谨论证。而当发现决策出现失误或造成不良后果时,则往往以“集体决策”“班子责任”为托辞,以致一些领导在决策时听不进不同意见,搞独断专行、刚愎自用。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行终身问责,无形中给那些惯于“长官意志”和“家长作风”,喜欢“拍脑袋”做决策,一心追求政绩,前任设计规划,后任推倒重来,不考虑长远利益的领导干部,形成强大震慑。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终身问责其实是在倒逼领导干部要终身依法用权、科学决策。要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造成损失,首先,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有限的资金资源、财力人力用在刀刃上,用在解决民生的重大问题上,决不能为了“乌纱帽”搞“拍脑袋”的“形象工程”。其次,还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法定程序落实到位,才能保证决策和行为依法合规,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再次,要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
问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在问责的同时,还需惩防结合,既需要事后惩处,更需事前防范。终身问责不是简单的事后追究,而是从源头上督促行使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建立起责任
制度之要,在于执行。只有完善好配套规定,克服好人主义等错误认识,改变“上级领导有批示、巡视整改有要求、相关部门有督办,才去被动问责”的现象,提升问责公信力,防止“制度空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