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实习报告总结和格式范文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的过程中,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外出执行过程。我经常跟随法官或者书记员外出执行。这些工作包括到银行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冻结被执行的存款、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和住所地进行考察、做好协助工作、询问当事人、作询问笔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或者特殊不动产如车辆、设备等等、作查封笔录,清点财产、列举扣押财产清单转移拍卖和变卖财产给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措施,追偿债款和工人工资、到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查封手续或者解封手续,到车管局办理查封手续和解封手续、到看守所送达文书等等许多与执行有关的工作。

  2.制作法律文书,整理文件。在执行局的办公室里,我主要是协助法官或者书记员制作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文书。其中主要包括执行通知书、查封、解封、冻结存款、扣划存款、拍卖财产等民事裁定书、拍卖或者变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合议笔录、各类决定书、悬赏公告、悬赏裁定书、快递单的填写、结案表、委托拍卖通知书和委托书、摇珠决定书、协助冻结、扣划、解冻存款通知书等等各类文书。自己在制作文书的过程中,对于现在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程序和环节都已经非常了解,不仅学会了如何制作法律文书,而且还增长了知识。在制作文书的同时,我还需要整理文件,把各类文书分别放进相应的档案袋里,把执行费用的收据、银行转帐的凭据单、快递回执等等放进相应的档案袋里,以方便法官办案。

  3.复印文件,整理文件。在实习期间。刚好碰上福田法院执行局办理移送案件。我跟随的法官需要移送30宗案件,这些案件里面的所有的资料都要复印留档。我把所有的资料都复印了,并且分类整理好,整理各个相应的文件。这些工作很繁杂,工作量也很大,自己一个人差不多弄了两个星期。

  4.负责接待当事人、接电话和通知各当事人等事宜。因为法官和书记员有时不在办公室,我自己留守办公室的时候,需要帮忙接待当事人,接听电话,通知他们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去协助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关于案件进程的一些询问,回答他们所要知道的一些情况。

  5.其他工作。在实习期间由于我所在的办公室都是男生,对于搞清洁和整理内务都很少理会,于是我便承包起搞清洁和整理内务的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和别人相处。另外当我跟随的法官休假的时候,我还被调到归档室帮忙整理档案,填写档案袋的信息,装订档案。或者到别的法官那帮忙到电脑室上载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到内勤整理空白文书,查询资料等等很琐碎的工作。

  主要收获:

  实习生活转眼就过去了,在这三个月里,我认真听取法官的指导,积极勤奋工作,热心好学,认真完成实习任务,赢得了负责人的好评。同时,充实的日子让我不仅仅在知识方面有了提高,而且学会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可谓收益匪浅。

  实习生活让我深刻地认识到法院执行局的重要性。很多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很少会自动履行义务的。这样法院执行局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了。通过法院执行局的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当事人不得不履行义务,这不仅仅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而且对树立法律威信,建设一个稳定的法治社会也是起着重要的作用的。

  实习生活让我把课堂上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运用知识于实践不仅需要扎实的知识,而且需要对社会现象的法律敏感性和运用知识的灵活性。记得有一次去扣划存款的时候,发现所要扣划的帐户是保证金帐户,所以不能随便扣划的。但是由于案由是工程建设款,法定的抵押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所以才可以顺利扣划的。记得自己当时并没有反应过来,还要法官提醒自己才恍然大捂。其实这个知识点是非常熟悉的,但是运用到实践中还需要很高的法律敏感性和知识的灵活性的。

  实习生活还让我明白了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和如何和别人相处。懂得尊重别人,关心别人其实需要很大的气量和宽容的心的。完成一项工作,需要大家齐心合力的努力。所以和谐的人际关系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但是,在实习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的。譬如自己社会经验比较少,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社会常识的的问题不会很好地处理。制作文书有时会粗心大意。而发现这些问题,找到自己的缺点,也让自己更加了解自己,有利于自己取得进步。

  其它方面:

  在福田法院执行局实习的两个月里面,自己亲身经历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种种程序,见过各种各样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参与了各种案件的执行过程,心里不由得感受到执行难度之大。对于法院判决的许多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情况很少,许多都需要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措施,当事人才愿意执行。另外,即使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人也不愿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种现象,不仅仅是法律意识浅薄和法院执行机构的缺陷导致的,而且还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执行难不仅仅是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是关乎法律权威的建立和法律尊严和法治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命运。所以,在实习的过程中,自己不时地思考,为什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此难呢?如何才能解决司法中这样困境呢?这些问题,我想,不仅仅是自己作为一个法学的学生必须思考的问题,而且是整个司法系统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经过我的查找资料和调查,我找到了一系列这样的数据:1986年以前,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之后逐年下降,到了1996年,10年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率上升到70%以上。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至1999年6月份,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85万件,标的金额总计2590亿元。仅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就达36万件。[i]而 2005年全国法院未结执执行案件达37.9万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02%。而大量的执行积案是由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下降,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导致的。以深圳为例,2005年,全市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72777件,同期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45436件,占62%。这就是说,即使不考虑其他任何因素,全市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生效判决,有超过六成要交付强制执行的。[ii]执行难的现状不仅仅表现在数据的统计上。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参与了各种案件的执行过程,亲眼目睹了当事人无视法律,对于执法人员阳奉阴违,恶意转移、隐秘财产的现象。同时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是很高,执行机制不够完善等等各种情况都体现了法院执行难的现状。这种现状不仅仅体现在对于生效判决,当事人自觉履行率低,而且体现在即使实施强制措施,顺利执结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

  我想,造成执行难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执行立法严重滞后。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关于执行的法规规定,但是真正通过人大确定下来的统一的法律却很少接触到,接触到的大多都是地方性的法规,譬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这只是深圳市地方性的法规,所起的作用也只能适应于深圳这一地区,也就是只治标不治本。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条文只有30多条,并且都是比较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从而执行中的许多事项都有法可依。譬如当法院在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款项的时候,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协助履行的义务,但是如果这些机构没有履行或者没有积极及时地履行,法院也无可奈何的。因此,执行的立法严重滞后,给法院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其次,从执行机构的角度出发,执行机构的不合理和不完善也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有学者提出,法院行使执行权,“审执不分”是导致“执行难”的体制原因。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规定了设立执行庭,这仅仅达到了一个目的,即:禁止审判庭行使执行权,却忽略了执行庭在继续行使审判权,仍然使审执不分。[iii]这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是在我实习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执行机构和体制的不完善。譬如根据我在实习过程中的了解,如果基层法院,如福田法院的判决中的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的判决,可以到中级法院上诉,如果中级法院改判了福田法院的判决的话,上诉判决书生效了以后,义务履行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是要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这样就造成了一个法院里的审判与执行内容的脱节,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是当事人再申请再审的话,那就造成更大的执行难度了。因此,执行机构的不完善也是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障碍。

  再次,从执行的外部条件出发,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的执行威慑机制的不完善和威慑力度的不强,也导致执行难。现代法律意识尚未形成,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还没有真正确立起尊重法院和法院裁判的意识。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履行者并没有严格按照文书的判决要求去做。试想一下,一个在审判阶段,连答辩状都没有提交,也没有出庭为自己辩驳的败诉者,怎么会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呢?许多当事人都无视法院的判决的,甚至公然抗法,或者是即使有财产,也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才可以执结案件,这样也就大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曾经见过连裁定书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的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老板。试想一下,连这样简单的裁定书都不知道的人,怎么会尊重法律,崇尚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呢?公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律的信赖是顺利执行很大的保障。

  另外,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也成了顺利执行的一个障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我们现在地政治形势、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形势的产物。各个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在别的地方法院对本地区法院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的时候,会根据各自的利益进行不同程度的阻挠,或者是不提供积极的协助。这样,那些财产在别地的案件就不能很好、及时地进行执结了。

  同时,社会诚信的缺失和执行者的素质不高,积极性不强,或者工作量比较大,而执行人员超负荷地工作等等其他原因都是会导致执行难的。

  而解决这些难题的对策,我想应该从以下这些方面着手:

  第一,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做好立法工作。人大需要加大立法进程,对执行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考察和探讨,找出问题的根源,制定出各个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法规,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都非常明晰的时候,自然就便于各个当事人和执行工作人员的履行公务和执行公务了。

  第二,要进行执行机构改革,强化执行措施和加大执行力度。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应从执行体制方面入手,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出去,建立独立地执行机构,统一行使国家的执行权。[iv]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从根本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又避免了因执行难而造成的“法律白条”对法院的司法权威的影响;既能实现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目的,又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并保障执行权的运行更具有民主性和开放性。同时执行措施也要与时俱进,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悬赏制度和转让无形资产等措施来加大执行力度。同时也要完善执行制度中的旧措施制度。例如财产申报制度,执行风险提示制度等等。只有在一个好的制度和好的措施的环境下,顺利执结各种案件才可能成为现实。

  第三,提高执行人员地素质,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让他们明白自己肩上的责任和使命。如果有好的制度和环境,但是没有好素质的人员执行,再好的外部环境也是没有用的。建立稳定的、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加强他们的廉正作风的建设,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执行技巧,设立各种激励和处罚制度(例如颁发和扣奖金制度),鼓励和促使他们提高自己的工作积极性,也就为顺利执行各种案件提供了人员保障。

  第四,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构。我想,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解决执行难的办法。所谓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对被执行人各种信息共享,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增强对被执行人的制裁和限制等惩戒力度,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全社会尊法守信的一种社会运行方式。

  被执行人是否自动履行取决于他对于两种不同情形下所预期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如果不履行义务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他便会选择不履行义务了。而在现实的执行威慑体制中,不履行义务既不会增加额外负担,就算有,也是利息而已,也不会遭受坐牢之苦,利大而风险小,被执行人怎么会自动履行义务呢?因此,建立强有力的执行威慑制度是非常有必要和有利于执行的顺利执行的。它的建立不仅仅能够重新塑造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且可以再构社会的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执行的威慑机制应该体现在事前的审慎选择效应、事中的利益损失效应和事后的声誉损毁效应三个阶段。[vi]让被执行人处于这三个阶段的时候,面对强大的威慑力,并且经过衡量后,选择自觉履行义务。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途径可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各种信息的共享来实现,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把各个被执行人的信息公诸于众,与社会上的各个领域例如金融机构,房地产机构等等的信息联在一起,降低被执行人的诚信度,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来进行。执行措施不仅仅是针对财产的,而且也可以针对人身的,当然,这些强制措施应该是非常严格的,这样才能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也可以通过行政制裁和行政限制措施进行,例如工商机关限制投资,出入境管理机关限制出入境和产权管理机关限制产权交易等等。另外还可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负面评价来进行。例如对中共党员、人民代表等政治名誉的影响,影视艺人、知名人士、名牌企业的影响等等威慑手段来构建执行威慑机制。[vii]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手段是多样的,但是目的也就只有一个,也就是让被执行人在事前的审慎选择效应、事中的利益损失效应和事后的声誉损毁效应这三个阶段的时候能够作出选择,而这一选择是因为有着强大的威慑力,不履行义务的损失大于利益,所以就自觉履行义务了,从而达到解决执行难的目的。

  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是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诉讼,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种实现权利,并不是一张法律白文,而且实在的权利实现。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无法实现当事人这个目的的话,公众的法律信赖程度就会降低,法律的权威也将无法得到尊重,那么法治社会就无从说起了。于是执行阶段是非常重要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是迫在眉睫,我相信如果我们能够认真分析问题的根源,想方设法地解决问题,执行难的司法现象将会有所改善,甚至根绝!道路是曲折的,但是前途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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