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关于网络约车提案,两会关于网络专车提案解读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全国两会关于网络约车提案,2017年两会关于网络专车提案解读

焦点一:专车平台是否该纳入管理

在交通运输部征求到的意见中,共1022条对准了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

497条意见支持将网约车平台纳入管理,其理由包括:网约车本质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为出行者提供从甲地运到乙地的交通运输服务,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网约车存在主体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急需监管。

也有326条意见表示反对,理由主要是:网约车为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减少过多行政干预;网约车不是运输服务,而是新型交通网络信息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车的思维对待新兴产业;网约车调动了大量闲置和未充分利用的小汽车资源,节约了道路资源,创造了经济社会价值,是区别于传统出租车的一种新业态。

在关于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的199条意见中,有148条认为应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实行分类管理。其理由有:传统巡游车具有公共性,政府需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进行治理,而网约车主要为具有高支付能力、期待享受高品质服务的人群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两者在定位上显然有较大差异。

也有40条意见认为,现在方案中对网约车许可方式进行强制性地域分割不符合网络服务特点,加重了平台负担。其原因在于:互联网服务具有“一点接入、多地服务”特点,要求平台在全国各个县或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逐一申请许可难以想象,未来应对许可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焦点二:专车准入门槛怎么设

5008件意见中,有1/5的意见聚焦在网约车车辆的准入条件上。这其中,网约车车辆性质是否应登记为“出租客运”,也就是在私家车能否作专车上存在较大争议。

有关网约车车辆性质的846条意见中,有440条支持将其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理由在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应严格禁止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经营;网约车和巡游车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遵循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行8年报废政策。

与此同时,也有379条反对意见。理由包括: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潮流,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应允许私家车不改变车辆性质从事经营;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按照8年报废不符合实际,也造成资源浪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创设新的一类,即介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的“网络预约车辆”,并制定相应的报废标准。

在有关网约车驾驶员准入的205条意见中,有126条支持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观点主要包括: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如由平台企业自行把关,则其“既做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缺乏公信力;驾驶员无序进入,会造成运输秩序混乱,服务质量下降,服务纠纷、投诉增多,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也有66条意见认为网约车驾驶员不需取得从业资格证。其理由有:网约车服务模式下,乘客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其驾驶员信息,并且平台实时记录行车路线,因此可以不设置驾驶员准入门槛;网约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服务水平的透明化与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促使平台企业和所属驾驶员共同具有不断完善服务的动力,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此外,网约车平台是否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也存在较大争议。有关这方面的64条意见中,45条提出了反对,认为若如此将增加平台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改变了轻资产的互联网模式,且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可能只是经济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焦点三:专车经营如何规范

10月10日公布的专车管理办法,对网约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防止形成垄断作出相关规定。有87条意见对此表示支持,理由主要有: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如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

也有53条意见认为这些规定并不合理。观点主要有:网约车经营者的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政府不应过多干预;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应予以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并未规定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冲突。

在网约车是否应当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是否应当喷涂特殊标识等方面,意见中也存在一些反对的声音。理由包括:网约车是利用GPS定位技术,通过驾驶员和乘客双方的手机客户端完整记录行驶和交易的全过程,其交易价格事先由双方同意并确认,最终交易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与传统出租车完全不同;网约车的价格可能是动态调整的,计价器功能无法满足其定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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