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建议明确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则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两会建议明确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则

“近年来,毒品案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更加隐蔽,客观上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13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高院院长张学群在云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提出:建议“两高”联合公安部门尽快制定办理毒品案件证据规则,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法律准绳。

云南省有4000多公里的边境线,从边境线向南几十公里就是世界最大的毒品源头“金三角”。由于强大的利益驱使,云南毒品犯罪居高不下,每年查获的毒品数量占全国查获总量的七八成。

“但在毒品案件的审查办理中,特别是证据的搜集、审查和认证上,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张学群说,云南省高院承担最高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办疑难问题的重大课题,通过对毒品案件的证据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发现,鉴于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特点,不少证据的搜集、审查、认证工作存有瑕疵,没法体现司法公开性,这或多或少影响案件的审办质量和司法公正。

同时,有专业人士指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若毒品查扣程序不够严谨,侦查机关对抓获现场物证的固定有所缺失,还会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而无证据反驳的情况。

鉴于此,张学群建议,“两高”联合公安部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毒品案件的证据规则,规范证据搜集、审查、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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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共分为三个部分,明确收集哪些证据,即毒品犯罪基本证据规格的收集要求;明确如何收集证据,即法定的八种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规定了对证据的综合认证,解决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等难点问题,如毒贩拒不认罪或是找各种借口为自己“洗白”。

按规定,审查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行为对象是毒品时,应审查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等证据材料,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断。参与侦破毒品案件的侦查人员对执行职务目击的犯罪情况也可作证。

“即便是‘零口供’,审判人员还可会同检察、侦查人员庭外核实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措施秘密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并确认的,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作为证据使用。”白春子说。

规则还细化了刑诉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违法取得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种类。对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情况,明确重点审查内容。在向某等15人贩卖、制造毒品案中,主犯向某上诉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安徽高院按照规则要求,建议检察机关调取入监记录、同监室人员证言以及体检表等,最终证实向某入所身体状况良好,所述并不属实。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取证、举证、质证最后都以法院最终认定的证据规格、证明标准为指引。如果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缺乏证据的支撑,不仅案件质量没有了保障,甚而还有可能会酿成冤假错案。”白春子说,规则的出台对公、检、法统一对证据的认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引导侦诉,严把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合力打击涉毒案件高发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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