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质量整改措施

编辑:李老师高考志愿助手

  为深入开展公证质量事故“零容忍”活动,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根据市局的统一安排,由蚌埠市众信公证处对我处第四季度的卷宗进行了质量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范围重点为二0一二第四季度办理的批量公证、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继承权、委托、借款等公证事项,按照每名执业公证员人均抽查30份卷宗的要求,市局在网上随机抽取卷宗号,我处共抽取卷宗330份。从检查情况看,我处公证质量总体较好,被抽查的330份卷宗中,没有发现错证、假证及不合格卷。

二、存在的问题

  在这次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既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证卷宗立卷归档方面

  1.部分公证卷宗排列顺序混乱;

  2.少数公证卷宗封底未封签;

  3.少数公证卷宗立卷日期有误;

  4.个别公证卷宗无收费凭证。

  (二)办证程序方面

  1.部分公证申请表内容填写不齐全,缺申请人签名;

  2.个别卷宗受理日期与申请日期不符,且受理通知单的公证事项与实际不符;

  3.个别公证卷宗受理通知单缺申请人签名;

  4.少数公证卷宗无特别告知或特别告知不符合规定;

  5.少数谈话笔录有错字、笔录的询问顺序混乱;

  6.个别公证卷宗中,缺申请人谈话笔录;

  7.个别继承卷宗中谈话笔录询问不详细,未问及有无代为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形;

  8.个别现场监督类公证笔录过于简单;

  9.个别公证卷宗笔录修改处无当事人确认;

  10.个别公证卷宗存在当事人身份信息未收集或收集不全面、意思表示未审查清楚的现象;

  11.个别公证卷宗存在非本案当事人签署告知书和受理通知单的现象;

  12.个别公证卷宗回执填写不全。

  (三)证据材料收集及审查方面

  1.少数公证卷宗存在证明材料单一且无其他佐证材料、证明材料未核实及核实不当现象;

  2.个别公证卷宗代理人无授权委托书;

  3.个别公证卷宗中出现未收集核实可能存在的产权共有人资料或无产权共有人意见现象;

  4.少数公证卷宗未收集产权凭证;5.少数公证卷宗未严格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6.少数公证卷宗核实记录不全或核实记录日期与被核实人签署的日期不一致。

  (四)法律审查及适用方面

  1.个别公证卷宗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2.少数继承权公证卷宗中,引用了不应引用的法条;

  3.个别公证卷宗中法律表述不全。

  (五)公证文书制作方面:

  1.少数公证书制作不规范,在字体、字号及排版上不符合格式要求;

  2.个别公证书存在错字、缺字漏字、多字现象;

  3、个别公证书证词表述欠准确。

三、原因分析

  (一)意识不强

  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质量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能牢固树立正确执业理念,只注重办证数量、不重视办证质量,无法摆正公证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部分执业人员缺乏责任心,在办案上放松警惕、麻痹大意,出现了一些不应该发生的工作失误。

  (二)缺乏学习

  有的公证员不注意学习,不善于总结,未能处理好工学关系,特别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习不够、理解不透彻,对一些法律概念、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在办理一些公证事项时运用不好,容易出现偏差导致质量问题。

  (三)把关不严

  有的公证员对业务工作要求不严,对办证质量要求不高,一味简单、重复、机械的办理公证案件,未能有效发现公证案件存在的问题。审批人在审批过程中,对材料审查不全面,把关不够严格。

四、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教育

  公证质量问题,关系到公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我处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建立形成公证质量事故“零容忍”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教育培训,正确引导全体公证员提高对公证质量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公证质量意识,自觉增强抵御公证风险的能力,严格办证程序,严把公证质量。

  (二)加强业务培训

  一是进一步完善业务培训方式,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项培训与业务交流向相结合,案例分析与卷宗评比相结合的方式;二是制定内部考核细则,将公证员的学习情况纳入公证员业务培训考核范围,与终考核、绩效工资挂钩,并兑现奖惩。三是按照公证业务培训计划,邀请相关专家实地授课,组织公证员参加各类专业培训、业务交流,定期开展业务研讨。

  (三)进一步强化完善公证质量内外监管措施

  一是加大审查、审批力度。做到网上审批和纸质审批相结合,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严格执行审批人员负责制,确保审批、审查程序无缝对接,双管齐下。二是将质检程序前置到公证文书审批前,由过去对归档卷宗的事后检查,转变为公证文书印发审批之前的质量检查,做到事前有积极预防。三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加强公证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证质量问题。四是加大公证案件的核实力度,进一步降低公证执业风险,提高公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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