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欺凌防伤害手抄报资料
什么是校园欺凌?
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手段方式:肢体攻击、语言攻击(如散播谣言、将被欺凌者排除在某个团体外);
行为目的:蓄意或恶意攻击,欺负、侮辱,对他人生理、心理造成伤害;
发生地点:学校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如上下学途中,学校隐蔽地点等)。
相关刑事法律
据统计,北京昌平区近五年(2011年至),共受理校园暴力犯罪案件48件,刑事被告人94人。涉及六种罪名,其中,寻衅滋事罪13件,聚众斗殴罪10件,故意伤害罪10件,强奸罪9件,猥亵儿童罪4件,强制猥亵妇女罪2件。其中,三类典型校园暴力案件涉及罪名的刑法规定如下: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罪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292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