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职称评定条件材料及审核制度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事厅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审核工作的通知
黔人通〔2002〕50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及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黔人通〔2002〕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决定对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3年一次的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1.经贵州省人事厅组建或批准成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各市、州、地人事局、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2.经贵州省人事厅审核、换证的原中央在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级资格证书;
3.今年审核1998年以前(含1998年)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职(含延退)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
2003年起逐年审核1999年以来各年取得的资格证书。
二、审核办法
对取得资格3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黔人通〔2002〕38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填写《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登记表》,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各州、市、地人事局或主管部门。省直单位高级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事厅审核,中初级资格证书由主管部门审核。
三、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审核,限期1年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技术职务:
1.年度考核中1年不称职者;
2.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因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年度工作量;
3.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4.高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6次以下;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2篇以下;未承担或参与任何一项课题(项目);
中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4次以下;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1篇以下;未承担或参与任何一项课题(项目);
初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3次以下。
四、在审核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任职资格: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
2.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者;
3.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
4.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刑。
被取消任职资格者,再申报其任职资格,任职年限从取消当年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