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能否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深度解读
每个家庭都会面对结婚生子的大事,都说生孩子费钱养孩子更费钱,生育津贴的发放对大家来说多少起到了补助的作用,有效保障了生育期间的生活问题。那么,女职工能否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呢?带着这个问题一起来看看案例吧。
核心提示:
1、生育津贴就是原来所说的产假工资。
2、原则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女职工何某大学毕业,入职某制罐有限公司,任行政助理,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何某入职后,公司很规范地按时足额缴纳了全部的社会保险。
寒来暑往,一转眼,何某在公司工作已经三年多,在这期间,何某很甜蜜地恋爱、结婚,并幸福地成为了准妈妈。5月底,何某怀胎十月,足月分娩。何某住院期间,公司分管领导、人事部经理以及同事纷纷前来探望,并告诉何某,她生产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将由生育保险承担;休产假期间,视同何某正常劳动,公司将工资按月打到她的银行卡上。在家休假期间,何某听朋友说,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还可以享受一笔生育津贴。何某听了满心欢喜。
9月中旬,何某回到工作岗位后,听说生育保险基金已把自己的生育津贴打给了公司,何某赶紧到人事部门,询问如何办理领取手续。人事部门给她的答复是,何某产假期间,公司已经按月发放了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贴补给单位用来发产假工资的,何某不能重复享受;另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何某产前工资际准,出于人性化考虑,公司采取就高原则,不予追回,就算补贴给何某了。听人事部这样一解释,何某糊涂了,属于自己的生育津贴不仅没有发给自己,按照公司的解释,好像自己还沾公司便宜了;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自己难道不可以兼得吗,公司是否找借口截留了自己的生育津贴?那么,公司的解释是否能站得住脚?公司按月发了产假工资,何某是否还有权利享受生育津贴?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问题。
一、何为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需具备哪些条件?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或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职业女性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两种: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何异同?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能否兼得?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是计划时代的称谓,那时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单位支付,统称为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过其支付的主体为生育保险基金。说得更明白点,生育津贴就是原来所说的产假工资。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后,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生育津贴”这一名词逐步取代了原来的“产假工资”。
这点,可以从很多地方法规和政策的表述中找到印证,例如:《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或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再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三条中明确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
既然生育津贴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只不过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因此,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原则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
三、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怎么处理?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那是不是生育津贴的标准就等同于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呢?
按照《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每月的全部收人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所以,理论上,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应等同于其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标准。然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很多采用最低缴费基数,或考虑操作方便,采用高于最低基数的平均缴费基数。因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实际拿到的就是按照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测算出的生育津贴,有些会高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但普遍的情况是,生育津贴会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的月工资标准,实际上是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照《社会保险法》等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各地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作了保护性的规定,如:《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也就是说,生育女职工在产假前的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之间,享受数额较高的待遇,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
本案中,何某所在公司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当何某休产假时,何某的产假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由于生育津贴的申请与支付有一个时间周期,公司提前按照何某产前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何某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这个做法并无不妥。虽然后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何某产前的工资标准,但公司提前按月将何某的工资打到了她的银行卡上,实际上就属于按照就高原则,已经对何某应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进行了补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之所以会让何某产生困惑,是何某混淆了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概念,对公司的做法产生了误解。
★法律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睑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